今詳《經》文不言壺之圍徑,而但言其高之度、容之量, 以為相求互見之功。且《經》言「其所容止於斗有五升」, 而《注》乃以二斗釋之。則《經》之所言者,圓壺之實數,而 《注》所言乃借以方體言之,而算法所謂虛加之數也。 蓋壺為圓形,斗五升為奇數,皆繁曲而難計。故算家 之術,必先借方形虛加整數以定其法,然後四分去 一,以得圓形之實。此鄭氏所以舍斗五升之《經》文,而 直以二斗為說也。然其言「知借而不知還,知加而不 知減」,乃於下文遂并方體之所虛加以為實數。又皆 必取全寸,不計分釐,定為圓壺。腹徑九寸,而圍二尺 七寸,則為失之。《疏》家雖知其失而不知其所以失,顧 乃依違其間,訖無定說,是以讀者不能無疑。今以算 法求之,凡此定二斗之量者,計其積實,當為三百二 十四寸,而以其高五寸者分之,則每高一寸為廣六 十四寸八分。此六十四寸者自為正方。又取其八分 者,割裂而加于正方之外,則四面各得二釐五毫之 數,乃復合此六十四寸八分者五為一方壺,則其高 五寸,其廣八寸五釐,「而外方三尺二寸二分,中受二 斗」,如《注》之初說矣。然此方形者,算術所借以為虛加 之數爾。若欲得圓壺之實數,則當就此方形規而圓 之,去其四角虛加之數四分之一,使六十四寸八分 者但為四十八寸六分,三百二十四寸者但為二百 四十三寸,則壺腹之高雖不減于五寸,其廣雖不減 于八寸五釐,而其外圍則僅為二尺四寸一分五釐, 其中所受,僅為斗有五升。如《經》之云,「無不諧會」矣。〈壺說 文集〉
《鄉飲酒》
問《鄉飲酒義》。謹按此篇自《鄉飲酒之義》而下,先儒以 為記鄉大夫飲賓于庠序之禮;自《鄉飲酒之禮》而下, 先儒以為記黨正飲酒于庠序,以正齒序之位。今詳 考其文,由前之說,則所謂古之學術道者,將以得身 也。〈云云〉固足以見賓興之意。由後之說,則有所謂「六 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正役」之類,亦足以證序齒 之事。但某竊疑《儀禮》所載鄉飲,只是鄉大夫興其賢 能而以禮賓之,不知說禮者何取于黨飲,而《記》為是 義。據鄭注云:「漢郡國以十月行此飲酒。」蓋取黨正之 說。然則自鄉飲酒之禮而下,豈自成一章之文?乃世 儒述其所以有取于黨正之義,而因以傅益之耶?淺 陋未得其說。曰:「此無他義,只是作《記》者并舉之耳。」〈答趙 恭父文集〉
《鄉射》
「《射》,觀德擇人」,是凡與射者皆賢者,可以助祭之類,但 更以射擇之,如卜筮決事然,其人賢不肖,不是全用 射擇之也。小人更是會射,今俗射有許多法,與古法 多少別,小人儘會學。後之說者說得太過了,謂全用 此射以擇諸侯并助祭之人,非也。大率禮家說話多 過了,無殺合。〈語類〉
《喪服四制》
「問諒闇,以他經考之,皆以諒闇為信默,惟鄭氏獨以 為『凶廬,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曰:「所引『翦屏柱楣,是 兩事。柱音知主反,似是從手不從木也。蓋始者戶北 向,用草為屏,不翦其餘,至是改而西向,乃翦其餘草。 始者無柱與楣,簷著于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拄 其楣,架起其簷,令稍高而下,可作戶也。來諭乃于柱』」 楣之下便云「既虞乃翦而除之」,似謂翦其屏而并及 柱楣,則誤矣。諒陰梁闇,未詳古制定如何,不敢輒為 之說。但假使不如鄭氏說,亦未見天子不可居廬之 法。《來諭》所云,不知何據,恐欠子細也。
《滕文公》「五月居廬」,是諸侯居廬之驗,恐天子亦須如此。〈答:《郭子從 文集》。〉
朱子大全集
《答潘恭叔》
「敬」之一字,萬善根本。涵養省察,格物致知種種工夫, 皆從此出,方有據依。平時講學,非不知此,今乃覺得 愈見親切端的耳。願益加功,以慰千里之望。《禮記》如 此編,甚好,但去取太深,文字雖少而功力實多,恐難 得就,又有擔負耳。留來人累日,欲逐一奉答,所疑以 客冗不暇,昨夕方了得一篇,今別錄去,冊子必有別 本可看,卻且留此,俟畢附的使去也。
若作《集注》。〈即諸家說〉可附入。或有己見。亦可放。溫公 揚子《法言》。「太元」例也。若只用注疏。即不必然。亦悶人 耳。
分為五類,先儒未有此說。第一類皆上下大小通用 之禮,第二類即國家之《大制度》,第三類乃禮樂之說, 第四類皆論學之精語,第五類論學之粗者也。〈大戴禮亦 可依此分之〉
首章言「君子修身」,其要在此三者,而其效足以安民, 乃禮之本,故以冠篇。〈毋不敬至安民哉〉
賢者。〈至〉「能遷。」此言賢者於其所狎能敬之,於其所畏 能愛之,於其所愛能知其惡,於其所憎能知其善,雖 積財而能散施,雖安安而能徙義,可以為法,與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