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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義矣』。」

《禮》:「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後。」注: 「謂廐,養馬;庫,藏物,欲其不乏用也。審爾,則何以先於 宮室?」予意廄馬以備命車,重君賜也;庫藏以貯祭器 及遺物,重先世也。故次宗廟、先居室以此。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云:「為母齋衰三年,而父在為母 杖期,豈薄于其母哉?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 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不飲酒,不食 肉,不處內,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 實固未嘗殺也。女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 為父母期。蓋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 所天於夫,則降其父。「婦人不二斬」者,不二天也。降己 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後,夫未除服,婦 已除服,而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 年也。《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 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是也;名者,為 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 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 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然兄弟之妻之喪,己 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已有服,己雖無服, 必不華美于其躬,宴樂于其室,如無服人也。同爨且 服緦,朋友尚加麻,鄰喪里殯,猶無相杵巷歌,豈獨於 兄嫂弟婦恝然如行「路乎?」古人制禮之意有在也。實 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後 世父在為母亦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並三年,兄 弟之妻亦有服,意欲加厚於古。不知古者子婦叔於 母,姑嫂未嘗薄也。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其文,昧其 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 自居于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可號于人者也。 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子思不令其子喪出母,曰:「為伋也妻,則為白也母;不 為伋也妻,則不為白也母。」其于義辨之審矣。世俗不 知恩義輕重之分,往往於出母、嫁母,猶欲持喪,此所 謂知母而不知父,禽獸是也。不知父在母死,猶不得 終喪三年,蓋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意。故《議禮》於出 母為父後者則無服。豈聖人制禮,顧教人以薄哉?匡 「章猶知此義,不欲以改葬欺死父,此《孟子》所以與之 遊,又從而禮貌之也。」宋郭稹幼孤,母邊更嫁王氏,既 而母亡,稹解官服喪。知禮院宋祁言稹服喪為過禮。 詔下有司博議,馮元等奏:「聽解官,申心喪。又張永德 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 加於繼母。夫稹與元與永德,皆不知」大義,故溺於流 俗私情如此,然猶止於心喪,猶不敢加於繼母,是其 良心不可磨滅也。近世于出妻者,但讓出之者為非, 而不論見出者之罪;為子者知奉出母為厚道,而忘 視死父為路人。薦紳士大夫於義絕之母,卒解官持 喪,而經傳法律,悉為空文矣。此陰所以勝陽,小人所 以勝君子,《三綱》所以「不振,世道所以日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