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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譜纂要》五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圖琴制度及載古曲譜曲名。」

《琴書正聲》九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集《游春》《綠水》《幽居》《坐愁思》《秋思》《楚》《明光》《易水》《鳳歸林》《接興》《白雲》凡十四譜。

《琴譜》三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雜錄琴譜大小數曲其

前一大曲,亡其名。舊本或云「李翱用指法」 ,與諸《琴法》無異,而云「翱」 者,豈其所傳歟?

阮咸「《調弄》二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

阮咸《金羽調》一卷,《聖降引譜》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載《降聖引》一篇,譜一首,不詳何代之曲。

《阮咸譜》二十卷,《阮咸曲譜》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有宮、商、角、徵、無射宮、無射商、《金羽》《碧玉》《凄涼》、黃鐘調」 凡十篇,總十二卷。

《琴義》一卷。

陳氏曰:「稱野人劉籍撰。」

《琴曲詞》一卷。

陳氏曰:「不知作者凡十一曲,辭皆鄙俚。」

《大周正樂》一百二十卷。

《崇文總目》:周翰林學士竇儼撰。顯德中,儼奉詔集綴,其書博而無次。

《樂苑》五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敘樂律聲器,凡二十篇。」

《周優人曲辭》二卷。

《崇文總目》:「周吏部侍郎趙上交、翰林學士李昉、諫議大夫劉濤、司勳郎中馮古纂錄燕樂優人曲詞。」

《景祐大樂圖》二十卷。

《崇文總目》:「皇朝司封員外郎集賢校理聶冠卿撰。景祐二年,大樂署以律準考定雅樂,獻之。上召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照問鍾律大要,照請用黍尺求聲,遂命照制新樂。冠卿討論故事,據經義多所損益,以御製樂曲及鍾律議說、制器之法,與古今樂器圖象之異,為書一百二十六篇,上之。」

《大樂圖義》二卷。

《崇文總目》:「皇朝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撰。受詔考試太常樂工,因集古樂鍾律器用之說,上列為圖,從釋其義,并今樂署闕典所當釐補者,更為雜論七篇奏之。」

《皇祐樂記》三卷。

晁氏曰:皇朝胡瑗等撰。皇祐二年,下詔曰:「國初循用王朴樂,太祖患其聲高,令和峴減下一律,然猶未全。」 命瑗同阮逸等二十餘人再定。四年,樂成,奏之,上御紫宸殿觀焉。此其說也。

陳氏曰:阮逸、胡瑗撰。凡十二篇。首載詔旨,次及律、度、量、衡、鐘磬、鼓鼎、鸞刀,圖其形製,刊校頒之天下。虎丘寺有本,當時所頒藏之名山者也,其末志頒降歲月,實皇祐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用蘇州觀察使印,長貳押字。余平生每見承平故物,未嘗不起敬,因錄藏之。一切依元本摹寫,不少異。

《景祐廣樂記》 卷。

陳氏曰:翰林侍講學士馮元等撰。闕八卷。景祐元年,判太常寺燕肅建言「鍾律不調,欲以王朴《律準》更加考詳。」 詔宋祁與集賢校理李照共領其事。照言朴律太高,比古樂約高五律,遂欲改大樂,制管鑄鐘,并引校理聶冠卿為檢討官。又詔元等修撰《樂書》,為一代之典。三年七月,書成,然未幾,照樂廢不用。

《景祐樂府奏議》一卷,《皇祐樂府奏議》一卷

陳氏曰胡瑗撰

《三聖樂書》一卷。

陳氏曰宋祁子京撰

《補亡樂書》三卷,《大樂演義》三卷

晁氏曰:皇朝房庶撰。古律既亡,後世議樂者,「縱黍為之,則尺長律管,容黍為有餘」 ,王朴是也;橫黍為之,則尺短律管,容黍為不足,胡瑗是也。故庶欲造以一千二百黍納之律管中,黍盡乃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其說大要以律生尺耳,范蜀公本之以制雅樂。

石林葉氏曰:「『元祐中,昭陵命胡瑗、阮逸更造新樂,將成,宋景文得蜀人房庶所作《樂書補亡》三卷,上之,以為知樂。庶自言嘗得古文《漢書律曆志》,言其度起於黃鐘之長,用子穀秬黍中者一『黍』字下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乃與下文之『廣』字相接,而人不悟,故歷代皆以累黍為尺,當如《漢志》以秬黍中者千二百」 ,實,管中為九十分,以定黃鐘之長,而加一分以為尺,則《漢志》所謂一為一分者,黃鐘九十分之一,而非一黍之一也。又言樂有五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