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6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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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雖合此,略有分焉。餘十二篇,《奏樂》第十二,《樂器》第十三,《樂作》第十四,《意始》第十五,《樂穆》第十六,《說律》第十七,《季札》第十八,《樂道》第十九,《樂義》第二十,《昭本》第二十一,《昭頌》第二十二,《竇公》第二十三。王昭禹曰:「《記》有《樂記》,樂之傳也,非經也。《樂記》作於漢武帝時,河間獻王與諸儒共采《周官》及諸子言事者是也。」

熊朋來曰:「《樂記》中有與《易大傳》又相出入,其他論禮樂多有格言,能記子夏、子貢、賓牟賈問答,此必出於聖門七十子之徒所記也。」

又曰:《樂記》本十一篇,今禮家仍分十一章。觀其以「子貢問樂」 一句附贅章末,即其篇名矣。依《正義》序次,分為十一章。一曰《樂本》,「凡音」 之起至「王道備矣。」 二曰《樂論》,自「樂者為同」 至「與民同」 也。三曰樂理,自「王者功成作樂」 至「聖人曰禮樂」 云。四曰《樂施》,自「昔者舜作五弦之琴」 至「先王著其教焉。」 五曰樂言,自「民有血氣」 至「君子賤之」 也。「六曰樂象」 ,自「凡姦聲感人」 至「所以贈諸侯」 也。「七曰樂情」 ,自「樂也者,情之不可變也」 至「有制於天下」 也。「八曰魏文侯」 ,自「魏文侯問於子夏」 至「彼亦有所合之」 也。「九曰賓牟賈」 ,自「賓牟賈侍坐」 至「武之遲久,不亦宜乎。」 「十曰樂化」 ,自「君子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 至「禮樂可謂盛矣。」 此章五十八句重出。《祭義》十一曰:「子貢問師乙。」 自「子貢見師乙」 至「子貢問樂」 ,此章「吾子自執焉」 以下多脫辭,孔《疏》依《史記》改正。

吳澂曰:「《禮經》之僅存者猶有今《儀禮》十七篇,《樂經》則亡矣。其書疑多是聲音樂舞之節,少有辭句可誦讀記識,故秦火之後無傳,諸儒不過能言樂之義而已。而劉向所為《樂記》二十三篇又與河間獻王所撰二十四卷不同,其二十三篇內之十一合為一篇,蓋亦刪取要略,非全文也。」

徐師曾曰:「漢興,制氏世為樂官,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理。其言義理,則此書是也。當是古來流傳文字,而河間獻王實纂述之,非成於漢儒也。」

「河間獻王劉德樂」元語。

按:《白虎通德論》引《樂元語》:「文公受命而六樂。」 樂又云:「東㝏之樂《持矛》舞,助時生也;南㝏之樂《持羽》舞,助時養也;西㝏之樂《持戟》舞,助時殺也;北㝏之樂《持干》舞,助時藏也。」 《漢書食貨志》引《樂元語》文云:「天子取諸侯之士以立五均,則市不貳價,四民常均。」

《黃裳樂記論》一篇。

邵囦《樂記解》一卷。 金履祥《考定樂記》一卷。未見

柳貫曰:「《小戴禮》《樂記》策十九。」 鄭元《目錄》云:「漢武帝時,河間獻王與諸生等共采《周官》及諸子云樂事者以作《樂記》。又云:《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於《別錄》屬《樂記》。蓋十一篇,篇雖合而略有分焉。」 唐孔氏《正義》則謂:「劉向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今《樂記》斷取十一篇,餘有十二篇,名猶在,而《記》無所疑矣。」 《正義》直以《樂本》《樂論》《樂施》《樂言》《樂理》《樂情》《樂化》《樂象》、賓牟、賈師乙、魏文侯分十一篇,而每篇之中又各自為章,總之凡三十四章。先生獨有疑焉,因為之反覆玩繹,優游涵泳,則見其所謂十一篇者,節目明整,瞭然可考,而《正義》所分,猶為未盡。於是一加段畫,而旨義顯白,無復可疑,此學者所以貴乎平心觀理。及其理融見卓,則雖跨越宇宙,而與聖賢共講,亦不過是而已。

劉濂《樂經元義》八卷。未見

呂柟「《大司樂考》十卷。」未見

黃佐《樂記解》十一卷。

右載樂典

朱載堉「《樂經新說》三卷。」

載堉自述曰:「按漢時竇公獻《古樂經》,其文與《周官大司樂》同,然則《樂經》未嘗亡也。樂官之屬凡二十,分作三類,其大司樂、樂師、大胥、小胥,此四官為一類,蓋大夫士之曉樂者而為國子之師,若伶倫、后夔輩是也。《禮記》所謂大司成,疑即此官也。樂師,疑即樂正也。大胥,大學長也;小胥,小學長也。大師、小師、瞽矇、眂瞭,此」 四官為一類。蓋皆無目之人,及有目而不甚明者,若師曠、師冕輩是也。「典同」 以下則又皆有目者。凡官皆受命於天子,自下而上,以受命次序多寡為尊卑。周制,「一命謂之下士,二命中士,三命上士,四命下大夫,五命中大夫」 ,此大司樂為中大夫,自下而上第五等也。每官有正有副,其長若干員,其佐必倍之。若《大司樂》中大夫二人,則樂師下大夫四人,乃其佐也。樂師又有佐焉,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是也。《籥師》籥章當在「靺師」 之上,疑錯𥳑云:

李文察「《樂記補說》二卷。」未見

黃積慶《樂經管見》。未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