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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目部總論

《宋周密齊東野語》

《綱目》
疑誤

《綱目》一書,朱夫子擬經之作也。然其間不能無誤,而 學者又從而為之說。蓋著書之難,自昔而然。今漫摭 數事,與同志評之,非敢指摘前輩以為能也。北齊高 緯以六月遊南苑,從官暍死者六十餘人,見《本紀》。《通 鑑》書曰「賜死」,「賜」乃「暍」之訛耳。《綱目》乃直書曰「殺其從 官六十人」,而不言其故,其誤甚矣。尹起莘乃為之說 曰:此朱子書法所寓,且引孟子「殺人以挺」與刃與政 之說固善矣,然其實則《通鑑》誤之於前,《綱目》承之於 後耳。緯荒遊無時,不避寒暑,於從官死者尚六十人, 則其餘可知矣。據事直書,其罪自見,何必沒其實哉? 郭威弒二君,《綱目》於隱帝書「殺」,於湘陰王書「弒」,尹又 為之說云:此二君有罪無罪之別也,此書法所寓也。 然均之弒君,隱帝立已數年,《湘陰》未成乎君,不應書 法倒置如此,亦恐誤書耳。

隋開皇十七年,詔諸司論屬官罪,聽律外決杖。《綱目》 條下云:「蕭摩訶子世略,在江南作亂,摩訶當從坐,大 理少卿趙綽固諫,上命綽退。綽曰:『臣奏獄未決,不敢 退』。」帝乃釋之。按《通鑑》,摩訶當從坐。上曰:「『世略年未二 十,亦何能為,以其名將之子,為人所逼耳』。因赦摩訶。 綽固諫不可。上不能奪,欲綽去而赦之,因命綽退。綽」 曰:「臣奏獄未決,不敢退。」上曰:「大理其為朕特赦摩訶 也。」因命左右釋之。此乃綽欲摩訶從坐,而帝特赦之 耳。《綱目》誤矣。

《通鑑》:貞觀元年,杜淹薦邸懷道云:「親見其諫。煬帝幸 江都,上曰:『卿何自不諫』?曰:『臣不居重任,知諫不從』。上 曰:『知不可諫,何為立其朝』?」「卿仕世充尊顯,何亦不諫? 曰:『臣非不諫,但不從耳』。上曰:『世充若拒諫,卿何得免 禍』?淹不能對。」按:此實責其知煬帝之不可諫,而猶立 其朝耳。今《綱目》乃書上言世充拒諫,易其語曰:然則 「何以立於其朝,失其實矣。」

《綱目》「開元九年冬十一月,罷諸王都督刺史以後凡 四條。」按《通鑑》,是年之末,「十二月幸驪山」云云,是歲諸 王為都督刺史者悉召還云云。此非十一月事,亦非 十二月事也。當依《通鑑》作「是歲」為是。

《綱目》書德宗貞元二年十一月,皇后崩,不書氏。按《通 鑑》,是年十一月甲午,立淑妃王氏為后,至丁酉崩,特 四日耳。此承《通鑑》所書而逸其上文耳。尹又謂:「《唐史》 妃久疾,帝念之,遂立為后,冊訖而崩,必有所寓意者, 亦過也。」

《都穆鐵網珊瑚》

《通鑑綱目》

《資治通鑑綱目》世傳為朱子手筆,無復致疑。後新安 汪氏既為《考異》,上虞徐氏以綱與《凡例》往往不合,復 著《考証》。余謂《綱目》作於朱子,則其所書當無誤謬。何 以來後人紛紛之說?嘗讀《朱子文集》,見其與門人趙 師淵數書,則《綱目》成於趙氏,惟《凡例》乃朱子之筆耳。 李方子親受業朱門,其言《綱目》曰:「朱子欲稍加更定」 而未暇。魯齋王氏去朱子未遠,其序凡例謂「嘗見《趙 公文集》綱下之目,蓋屬筆於趙也。」元廬陵劉友益作 《綱目書法》,其門人疑以為非朱子之書,則友益不以 為然。豈未嘗親見手札及王、李之言而誤云耶?

綱目部紀事

《宋史道學傳》:「朱熹所著有《通鑑綱目》,行於世。」

《陳宓傳》:「宓,丞相俊卿之子,少嘗及登朱熹之門,熹器 異之。所著有《續通鑑綱目》。」

《處州府志》:「尹起莘字耕道,遂昌人。隱居不仕,學問該 洽,有感於古今治亂興亡之變,因朱子《資治通鑑綱 目》為著《發明》五十九卷,大行於世。魏了翁稱其深得 文公之意。祀於學。」

《元史姚燧傳》:燧先在蘇門山時,讀《通鑑綱目》,嘗病國 統散於逐年,不能一覽而得其離合之概。至告病江 東,著《國統離合表》若干卷,《年經國緯》,如《史記》諸表,將 附朱熹《凡例》之後,復取徽、建二本校讎,得三誤焉。序 於表首,略曰:其一「建安二十五年,徽本作延康元年。」 凡例中歲改元,在興廢存亡之際,以前為正,當從建 本。於建安二十五年下注「改元延康。」其二,章武三年, 徽本大書「三年,後主禪建興元年」,建本無三年,則昭 烈為無終。徽、建皆曰「後主,於君臣父子之教,所害甚 大」,是起十四卷盡十六卷。凡曰「後主」者,失於刊正也。 當於「三年」下注「帝禪建興元年」,明年大書「帝禪建興 二年」,庶前後無齟齬也。其三,天寶十「五載」注肅宗皇 帝至德元載,明年惟曰「二載」為無始,當大書二載,上 加肅宗皇帝至德,使上同於開元,三者均失,而建安 之取,至德之去,統固在也。若章武之距建興,纔三年 耳,遽有帝父主子之異,豈不於統大有關乎?詳見序 篇。

隱逸何中傳所著有《通鑑綱目測海》三卷。

《吉安府志》:「劉友益,永新人。家貧力學,嘗為人傭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