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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才景慕,作者甚眾。又自後漢已來,學者多抄撮舊史,

自為一書,或起自人皇,或斷之近代,亦各其志,而體 制不經。又有委巷之說,迂怪妄誕,真虛莫測。然其大 抵皆帝王之事。通人君子必博采廣覽,以酌其要。故 備而存之,謂之《雜史》。

《霸史》

《傳》曰:「不有君子,其能國乎?」自晉永嘉之亂,皇綱失馭, 九州君長,據有中原者甚眾,或推奉正朔,或假名竊 號,然其君臣忠義之節,經國字民之務,蓋亦勤矣。而 當時臣子,亦各記錄。後魏克平諸國,據有嵩、華,始命 司徒崔浩,博采舊聞,綴述國史。諸國記注,盡集祕閣。 參朱之亂,並皆散亡。今舉其見在,謂之霸史。

《起居注》

起居注者,錄人君言行動止之事。《春秋傳》曰:「君舉必 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周官》內史掌王之命,遂書其 副而藏之,是其職也。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後漢明 德馬后撰《明帝起居注》,然則漢時起居,似在宮中為 女史之職,然皆零落,不可復知。今之存者,有漢獻帝 及晉代已來起居注,皆近侍之臣所錄。晉時又得汲 《冢書》,有《穆天子傳》,體制與今《起居注》正同,蓋周時內 史所記,王命之副也。近代已來,別有其職,事在《百官 志》。今依其先後,編而次之。其偽國起居,唯《南燕》一卷 不可別出,附之於此。

《舊事》

古者朝廷之政,發號施令,百司奉之,藏於官府,各修 其職,守而弗忘。《春秋傳》曰:「吾視諸故府。」則其事也。《周 官》,御史掌治朝之法,太史掌萬民之約契與質劑,以 逆邦國之治。然則百司庶府,各藏其事,太史之職又 總而掌之。漢時,蕭何定律令,張蒼制章程,叔孫通定 儀法,條流派別,制度漸廣。晉初,甲令已下至九百餘 卷。晉武帝命車騎將軍賈充,博引群儒,刪采其要,增 律十篇。其餘不足經遠者為《法令》,施行制度者為令, 品式章程者為故事,各還其官府。縉紳之士,撰而錄 之,遂成篇卷。然亦隨代遺失。今據其見存,謂之《舊事 篇》。

《職官》

古之仕者,名書於所臣之策,各有分職,以相統治。《周 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數凡從正者。」然則冢 宰總六卿之屬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數先後 之次焉。今《漢書·百官表》列眾職之事,記在位之次,蓋 亦古之制也。漢末王隆、應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 《漢官儀》等書。是後相因,正史表、志,無復百僚在官之 名矣。縉紳之徒,或取官曹名品之書,撰而錄之,別行 於世。宋齊已後,其書益繁,而篇卷零疊,易為散亡,又 多瑣細,不足可紀。故刪其見存可觀者,編為《職官篇》。

《儀注》

儀注之興,其所由來久矣。自君臣父子,六親九族,各 有上下親疏之別,養生送死,弔恤賀慶,則有進止威 儀之數。唐、虞以上,分之為三,在周因而為五。《周官》「宗 伯所掌吉、凶、賓、軍、嘉,以佐王安邦國、親萬民,而太史 執書以協事」之類是也。是時典章皆具,可履而行。周 衰,諸侯削除其籍,至秦,又焚而去之。漢興,叔孫通定 朝儀,「武帝時始祀汾陰后土」,成帝時初定南北之郊, 節文漸具。後漢又使曹褒定《漢儀》,是後相承,世有制 作。然猶以舊章殘缺,各遵所見。後此紛爭,盈篇滿牘。 而後世多故,事在變通,或一時之制,非長久之道。載 筆之士,刪其大綱,編於史志,而或傷於淺近,或失於 未達,不能盡其旨要。遺文餘事,亦多散亡,今聚其見 存,以為《儀注》篇。

《刑法》

刑法者,先王所以懲罪惡,齊不軌者也。《書》述唐虞之 世,正刑有服,而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周官》:「司 寇掌三典以刑邦國。」司刑掌五刑之法麗萬民之罪。 太史又以典法逆於邦國,內史執國法以考政事。《春 秋傳》曰:「在九刑不忘。」然則刑書之作久矣。蓋藏於官 府,懼人之知爭端而輕於犯。及其末也,肆情越法,刑 罰僭濫。至秦,重之以苛虐,先王之正刑滅矣。漢初,蕭 何定律九章,其後漸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晉 初,賈充、杜預刪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時,又取 故事之宜於時者為梁科。後齊武帝時,又於麟趾殿 刪正刑典,謂之《麟趾格》。後周太祖又命蘇綽撰《大統 式》。隋則律令、格、式並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 法志》。漢律久亡,故事駮議又多零失。今錄其見存可 觀者,編為《刑法篇》。

《雜傳》

古之史官,必廣其所記,非獨人君之舉。《周官》:外史掌 四方之志,則諸侯史記兼而有之。《春秋傳》曰:「虢仲、虢 叔,王季之穆,勳在王室,藏于盟府。臧紇之叛,季孫命 太史召掌惡臣而盟之。」《周官》:司寇,「凡大盟約,涖其盟 書,登于天府。」太史、內史、司會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是則王者誅賞,具錄其事,昭告神明,百官史臣,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