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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子部彙考二

漢書藝文志

《法家》

《商君》二十九篇。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有《列 傳》。

隋書經籍志

《法家》

《商君書》五卷。秦相衛鞅撰。

唐書藝文志

《法家》

《商君書》五卷。《商鞅》或作「商子。」

宋史藝文志

《法家》

《商子》五卷。衛公孫鞅撰。

宋鄭樵通志

《法家》

《商君書》五卷。秦相衛鞅撰。漢有二十九篇,今亡三 篇。

王應麟漢書藝文志考證

《法家》

《商君》二十九篇。

太史公曰:「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 《正義》云:「《商君書》五卷。《館閣書目》今是書具存,共二十六篇,三篇亡。」 《後魏·刑罰志》:「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設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

馬端臨文獻通考

《法家》

《商子》五卷。

晁氏曰:秦公孫鞅撰。鞅,衛之庶孽,好刑名之學,秦孝公委以政,遂致富強。後以反誅鞅封於商,故以名。其書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太史公既論鞅刻薄少恩,又讀鞅《開塞書》,謂與其行事相類,卒受惡名,有以也。《索隱》曰:「開謂刑嚴峻則政化開,塞謂布恩惠則政化塞。」 今考其書,司馬正蓋未嘗見之,妄為之說耳。《開塞》乃其第七篇,謂道塞久矣,今欲開之,必刑九而賞一。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姦,則細過不失。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矣。由此觀之,鞅之術無他,特恃告訐而止耳。故其治不告姦者,與降敵同罰,告姦者殺敵同賞。此秦俗所以日壞,至於父子相夷,而鞅不能自脫也。太史公之言,信不誣也。

周氏《涉筆》曰:「《商鞅書》亦多附會後事,擬取他辭,非本所論著也。其精確切要處,《史記》列傳包括已盡。今所存大抵汎濫淫辭,無足觀者。蓋有地不憂貧,有民不憂弱,凡此等語,殆無幾也。此書專以誘耕督戰為本根,今云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農無糶則窳惰之農勉,商無糴則多歲不加樂。夫積而不糶,不耕者誠困」 矣,力田者何利哉?暴積如丘山,不

時焚燒,無所用之。《管子》謂「積多而食寡,則民不力」 ,不知當時何以為餘粟地也?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則商估少而農不酣,然則酒肉之用廢矣。凡《史記》所不載,往往為書者所附合,而未嘗通行者也。秦方興時,朝廷官爵,豈有以貨財取者,而賣權者以求貨,下官者以冀遷?豈孝公前事耶?陳氏曰:「《漢志》二」 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又亡其一。商子部總論

韓非子

《定法篇》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應之 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 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 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 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 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 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 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 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 「申不害,韓昭侯之佐。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 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 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故 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 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