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乾》全用,「故陽侵陰之一分,而十二節氣皆起於月初,天氣之先至也。《坎》《離》半用,故陰一分為陽所剋,而十二中氣皆起於月半,地氣之後應也。此閏之所由生也。」 胡玉齋不知乾坤離《坎》四卦不用,乃以二至二分四立,總為八節,每節各兩卦。外十六氣,每氣各三卦,合之為六十四卦,多寡不均,其法疏矣。
離坎,陰陽之限也。故離當寅,坎當申,而數常踰之者, 蓋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寅,爻數不過乎申。《乾》 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陰所剋;《坤》四十八,而四分 之一分為所剋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 也。陽主進,是以進之為三百六十日。陰主消,是以十 二月消十二日也。順數之,《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 「坎六、艮七、坤八。」逆數之,「震一、離《兌》二、乾三、巽四、坎艮 五、《坤》六」也。《乾》四十八,《兌》三十,《離》二十四,《震》十,《坤》十二, 《艮》三十,《坎》三十六,《巽》四十,《乾》三十六,《坤》十二,離、兌、《巽》 二十八,坎、艮、震二十。
「圓數有一,方數有三」,奇偶之義也。六即一也,十二即 二也。天圓而地方,圓之數起一而積六,方之數起二 而
積八變之則起四而積十二也。六者常以六變,八 者常以八變,而十二者亦以八變,自然之道也。八者 天地之體也,六者天之用也,十二者地之用也。天變 方為圓而常存其一,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天變 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六者 并其一而為七,十二者并其四而為十六也。陽主進, 故天并其一而為七;陰主退,故地去其四而止於十 二也。是「陽常存一而陰常晦一」也。故天地之體止於 八,而天之用極於七,地之用止於十二也。
此言天地體用之數,大意謂天之體數四,地之體數四,故曰「八者天地之用也。」 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地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天之用三,合地之三為六,天之用也。是天變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之體四,合天之四為八,兩其八為十六,退其四為十二,地之用也。是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天一為六,地兩其八,故曰六即一也,十二即二也。鮑氏《發微》曰:「天地各有四卦,八者四而已。天圓以用為主,體則統乎地。地方以體為主,用則從乎天。天裁四為三,以三為用。地折一為四,以四為體。天重三則六,六從一起,并本則七,去本則六,故陽常存一,以主進退之,為三十六。地二用十二,十二從四起,并本則十六,去本則」 十二。故陰常晦。一以主進退,十二月消十二日也。是故天之元氣,從地而右轉,地之元氣,從天而左行。又曰:「四九者九之體,六六者六之用。陽六又兼陰六之半,是以為九。《坤》用四六,兩其十二;《乾》用四九,三其十二,是以兼陰六之半。故曰體有八而用有六,卦有八而爻有六也。」
圓者刓方以為用,故一變四,四去其一則三也。三變 九,九去其三則六也。方者引圓以為體,故一變三,并 之四也;四變十二,并之十六也。故「用數成於三而極 於六,體數成於四而極於十六」也。是以圓者徑一而 圍三,起一而積六;方者分一而為四,分四而為十六, 皆自然之道也。
「圓者刓方以為用」 ,即上文「天變方為圓而常存其一,變其體而不變其用」 者也;「方者引圓以為體」 ,即上文「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變其用而不變其體」 者也。
「一役二以生三」,三去其一則二也。三生九,九去其一 則八也,去其三則六也。故一役三,三復役二也。三役 九,九復役八與六也。是以二生四,八生十六,六生十 二也。三并一則為四,九并三則為十二,十二又并四 則為十六。故四以一為本,三為用。十二以三為本,九 為用。十六以四為本,十四為用。
此申言上《章》「天地方圓」 之數也。
「陽尊而神」,尊故役物,神故藏用。是以道生天地萬物 而不自見也,天地萬物亦取法乎道矣。
陽者,道之用,地役天以生地,而地不自見其功;天役地以生萬物,而天不自見其功。蓋尊能役物,神故藏用,所謂「顯諸仁,藏諸用」 是也。
陽者道之用,陰者道之體。陽用隂,陰用陽。以陽為用 則尊陰,以陰為用則尊陽也。陰幾於道,故「以況道」也。
當陽用事之時,則以陰為重,當陰用事之時,則以陽為重,所謂獨陽不生,專陰不成也。張氏《衍義》曰:陽動陰靜,陽貴陰賤,陰終不可與陽並言,及至隨時變易,則陽中有陰,陰中有陽,迭相為用,陽盡陰純,《坤》為主;陰盡陽純,《乾》為主。
六變而成三十六矣,八變而成六十四矣,十二變而 成三百八十四矣,六六而變之,八八六十四變而成 三百八十四矣,八八而變之,七七四十九變而成三 百八十四矣。
「六變而成三十六卦,八變而成六十四卦,十二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爻。」 十二即十六也,已見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