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莫過此矣。」昔銓吏止十數,而今左選吏至數十,事 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何也?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 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 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少事。此吏額多少之大 情也。舊法日生事,以難易分七等,重者至一分,輕者 至一釐以「下,積若干分而為一人。今若取逐司兩月 事定其分數,則吏額多少之限,無所逃矣。」轍曰:「此群 吏身計所係也。若以分數為人數,必大有所損,將大 致紛訴,雖朝廷亦不能守。」乃具以白宰執,請據實立 額,竢吏之年滿轉出,或事故死亡者勿補,及額而止, 不過十年,羡額當盡。功雖少緩,而見吏知非身「患,不 復怨矣。」呂大防命諸司吏任永壽與省吏數人典之, 遂背轍議,以立額,日裁損吏員,復以好惡改易諸局 次,永壽復以贓刺配。大防略依轍議行之。代軾為翰 林學士,尋權吏部尚書。使契丹,館客者侍讀學士王 師儒,能誦洵、軾之文及轍《伏苓賦》,恨不得見全集。使 還,為御史中丞。自元祐初一新庶政,至是五年矣,人 心已定,惟元豐舊黨分布中外,多起邪說以搖撼在 位。呂大防、劉摯患之,欲稍引用以平夙怨,謂之調停。 宣仁后疑不決。轍面斥其非,復上疏曰:「臣近面論君 子小人不可並處,聖意似不以臣言為非者。然天威 咫尺,言詞迫遽,有所不盡,臣而不言,誰當救其失者? 親君子,遠小人,則主尊國安;疏君子,任小人,則主憂 國殆。」此理之必然。未聞以小人在外,憂其不悅,而引 之於內,以自遺患也。故臣謂小人雖不可任以腹心, 至於牧守四方,奔走庶務,無所偏廢可也。若遂引之 於內,是猶患盜賊之欲得財而導之於寢室,知虎豹 之欲食肉而開之以坰牧,無是理也。且君子小人,勢 同冰炭,同處必爭,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何 者?小人貪利忍恥,擊之則難去;君子潔身重義,沮之 則引退。古語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蓋謂此矣。 先帝聰明聖智,疾頹靡之俗,將以綱紀四方,比隆三 代,而臣下不能將順,造作諸法,上逆天意,下失民心。 二聖因民所願,取而更之,上下忻慰,「則前者用事之 臣,今朝廷雖不加斥逐,其勢亦不能復留矣。尚賴二 聖慈仁,宥之於外,蓋已厚矣。而議者惑於說,乃欲招 而納之,與之共事,謂之調停。此輩若返,豈肯但已哉? 必將戕害正人,漸復舊事,以快私忿。人臣被禍,蓋不 足言。臣所惜者,祖宗朝廷也。惟陛下斷自聖心,勿為 流言所惑,勿使小人一進,後有噬臍之悔,則天下幸 甚。」疏入,宣仁后命宰執讀於簾前,曰:「轍疑吾君臣兼 用邪正,其言極中理。」諸臣從而和之,調停之說遂已。 轍又奏曰:「竊見方今天下雖未大治,而祖宗綱紀具 在,州郡民物粗安。若大臣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之 意,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則人心自定。雖有異 黨,誰不歸心?向者異同反覆之心,蓋亦不足慮矣。但 患朝廷舉事,類不審詳。曩者黃河北流,正得水性,而 水官穿鑿,欲導之使東,移下就高,汨五行之理。及陛 下遣使按視,知不可為,猶或固執不從。經今累歲,回 河雖罷,減水尚存,遂使河朔生靈,財力俱困。今者西 夏、青唐,外皆臣順,朝廷招來之厚,惟恐失之,而熙河 將吏創築二堡以侵其膏腴,議納醇忠以奪其節鉞, 功未可覬,爭已先形。朝廷雖知其非,終不明白處置, 若遂養成邊釁,關陝豈復安居!如此二事,則臣所謂 宜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者也。」昔嘉祐以前,鄉差衙 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熙寧以後,出賣坊場以雇衙 前,民間不復知有衙前之「苦。及元祐之初,務於復舊, 一例復差,官收坊場之錢,民出衙前之費,四方驚顧, 眾議沸騰,尋知不可,旋又復雇。去年之秋,又復差法。 又熙寧雇役之法,三等人戶並出役錢,上戶以家產 高強,出錢無藝,下戶昔不充役,亦遣出錢,故此二等 人戶不免咨怨。至於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錢 不多,雇法之行,最為其便。罷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躍 可知。唯是中等,則反為害。且如畿縣,中等之家,例出 役錢三貫,若經十年,為錢三十貫而已。今差役既行, 諸役手力,最為輕役。農民在官,日使百錢,最為輕費。 然一歲之用,已為三十六貫,二年役滿,為費七十餘 貫。罷役而歸,寬鄉得閒三年,狹鄉不及一歲。此以較 之,則差役五年之費,倍於雇役十年,賦役所出,多在 中等。如此條目,不便非一。故天下皆思雇役而厭差 役,今五年矣。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因弊修法,為安 民靖國之術者也。」臣以聞見淺狹,不能盡知當今得 失。然四事不去,如臣輩等猶知其非,而況於心懷異 同,志在反覆,幸國之失,有以藉「口者乎?臣恐如此四 事,彼已默識於心,多造謗議,待時而發,以搖撼眾聽 矣。伏乞宣諭宰執,事有失當,改之勿疑;法或未完,修 之無倦。苟民心既得,則異議自消。陛下端拱以享承 平,大臣逡巡以安富貴,海內蒙福,上下攸同,豈不休 哉!」大臣恥過,終莫肯改。六年,拜尚書右丞,進門下侍 郎。初,夏人來賀登極,相繼求和,且議地界。朝廷許約, 地界已定,付以歲賜。久之,議不決。明年,夏人以兵襲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28 (1700-1725).djvu/65
此页尚未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