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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京衛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該衛、并直隸衛所、若 有行移、俱由該府轉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廳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 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廳。」其太常寺、應天 府、光祿寺、太僕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南 北城兵馬指揮司、儀禮司、行「人司等衙門,及在外各 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應有行移,俱由該部轉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經歷司牒呈宗人府經歷司, 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都察院經歷司。其各道監 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出都察院轉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呈宗人府經歷司,案 呈本府,事畢抄案,帖下各衛經歷司。

一、五軍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經歷司互相文 移,轉呈本院。如行六部,則經歷司與主事廳互牒。其 在京秩三品者,則與本院並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 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門。其在京四品、在 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移本 院,俱稱「具呈。」惟大理審刑磨勘司,止與本院經歷司 行移。各道監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與諸司無行。 一、通政司與在外諸司衙門別無行移,今後不許申 稟。

一、儀禮司并內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員,與內外衙門 並無行移,《今後不許申呈》

一、六部有事務。各處必須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 司。轉達六部。不許驀越。

一、五軍都督府并在京各衛,與在外各衛所及有司 衙門勘合拘定,難以互相行移。除直隸衛所申都督 府,其在外衛所必經本處都司轉呈該府。若有司與 在京衛所軍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轉達該部 定奪,不許徑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軍都督府照會,不問有施行無施行 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銜。 尚書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該吏俱僉名。如是錢糧 刑名,合送該部磨算問擬者,則從堂上正官批寫,送 某部磨算或問擬,不必判押。其該部推算問擬畢官 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連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據各衙門 申呈來文,其有係干具奏,及應照勘回答,即行在京 各衙門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該部。若係類 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隸府州事理,則從堂上立案 判押,連送該部,移付類勘,合科施行。其有錢糧官物, 磨算收支刑名,應合問擬,印信關領,人材候到及雖 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來文批寫 送該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該部立案則寫「奉本部連 送某」連文云云。當該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 其無施行止是立案備照。如有施行者連案呈堂施 行。

一、凡有創行事務,合行各屬部遵守者,則從堂上劄 付各部。若屬部該行事理,係干放支錢糧官物等項, 及須經堂上定奪,亦從堂上劄付各部。其餘一應常 行事理,及各類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者,止 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劄付、移付公文,承行 吏典,另行置立承發《勾銷簿》,附寫名件,用使日時印 記。各科承管該吏於簿上書名畫字收領承行畢。仍 於前件項下勾銷。以憑稽考

一、凡銓選官員,調遣軍馬,賞賜物件,處決重刑、創立 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務,所奉聖旨,必須文案上出事 內欽寫。其餘常行事理,雖有奉到聖旨,止於文簿及 案驗內欽錄,不必出事開寫。

一凡議擬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內云「寫奏准。」若欽奉 聖旨改擬、仍寫欽改緣由

一凡差使人員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寫去某 處公幹,不必云「寫聖旨。」

一、凡差人齎執,欽依奉《聖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須 要先將公文於公廳中間置放,然後與官員相見,毋 得收摺在懷,與人講禮。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門所奉事件,各官既已親奉旨 意奏本明白批寫回本衙門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 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門實封軍機錢糧 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詞、及各處差官徑奏事件、雖有 奉到旨意,承行衙門無由知會必合抄出施行。其抄 寫人員將抄到《旨意》、齎從正門入。各該官員起身迎 接、奉到旨意、止許本衙門明白立案、不許出事行移 內云寫。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許云寫旨意、止寫某 衙門為某事奏奉。某衙門如奏施行

一,凡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 陞賞差調等,悉以「欽」字代之。

洪武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門遇有行移判押文書及 商議公事,首領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開具幾件, 於正官處親行稟覆可否從公署押定奪。仍各照事 件逐一附簿、以憑查照相同,不致違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