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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樞密劄子,樞長押字在下,副貳以次向上。以此為 別頭子,惟給驛馬之類用之。

《雲麓漫抄》:宣和中,陝右人發地得木簡子,字皆章草 朽敗,不可詮次。得此檄云:「永初二年六月丁未朔,廿 日丙寅,得車騎將軍幕府文書,上郡屬國都尉二千 石守丞廷義、縣令三木,十月丁未到府,受印綬,發夫 討畔羌,急急如律令。馬四十匹,驢二百頭,日給。」但檄 文討羌歲月,與史不合,此史誤無疑。黃長叡己詳辨, 不復述。「急急如律令。」漢之公移常語,猶今云「符到奉 行。」張天師,漢人,故承用之,而道家遂得祖述。

《演繁露》魏武奏事曰:有急,以雞羽插木檄,謂之羽檄。 《說文》曰:「檄以木簡為書,長尺二寸。」

《老學庵筆記》:「學士院移文三省」,名「咨報。都司移文六 曹」,名「刺。」

故相、前執政入朝當張蓋,史魏公始撤去。見任執政 為宣撫使,舊用劄子,關三省、樞密院押字而已,王公 明參政始改用《申狀》。

四川宣撫使置司利州或興元府,以見任執政為之, 而成都自置四川制置使。制置使移文宣撫司,當用 「申狀」,而倔強不服,又以見任執政無用牒之理,於是 但用申宣撫某官,不肯申宣撫司,此當拒而不受。或 聞之朝廷,而宣撫使依違不能問也。

《卻掃編》:唐之政令,雖出於中書門下,然宰相治事之 地,別號曰「政事堂」,猶今之都堂也,故號令四方,其所 下書曰「堂帖。」國初猶因此制,趙韓王在中書,權任頗 專,故當時以謂「堂帖」勢力重於「敕命」,尋有詔禁止。其 後中書指揮事,凡不降敕者曰「劄子」,猶「堂帖」也。至道 中,馮侍中拯以左正言與太常博士彭惟節並通判 廣州,拯位本在惟節之上,及覃恩,遷員外郎,時寇萊 公為參知政事知印,以拯為虞部,惟節為屯田。其後 廣州又奏,仍使馮公繫銜,惟節之上,中書降劄子處 分,升惟節於上,仍特免勘罪。至是,拯封中書劄子奏 呈,且論除授不當,并訴免勘之事。太宗大怒曰:「拯既 無過非理,遭降資免勘,雖萬里之外,爭肯不披訴也! 且前代中書有堂帖指揮公事,乃是權臣假此名以 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卻置劄子?劄子與堂 帖,乃大同小異耳。」張洎對曰:「劄子是中書行遣小事 文字,猶京百司有符牒關刺,與此相似,別無公式文 字,可指揮常事。」帝曰:「自今但於近上公事,須降敕處 分,其合用劄子,亦當」奏裁,方可行遣。至元豐官制行, 始復詔尚書省事許用劄子,自後相承不廢,至今用 之。體既簡易,給降不難。每除一官,逮其受命,至有降 四五劄子者。蓋初畫旨而未給告,先以劄子命之,謂 之信劄。既辭免而不允,或允,又降一劄;又或不候受 告而俾先次供職,又降一劄。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 司知之,則又降一劄,謂之「照劄」,皆宰執親押,欲朝廷 之務簡難矣。然予觀近代《公卿文集》中,凡辭免上章, 止云「准東上閤門告報」,則是猶未有信劄也。今諸路 帥司指揮所部亦用劄子,其體與朝廷略同。然下之 言上,其非狀者亦曰劄子,名同而實異,不知其義何 也?

宣和間,童貫以太師領樞密院事,為河北、河東等路 宣撫使,有所陳請,雖本院亦用申狀。靖康間,李丞相 綱以知樞密院事出為河北、河東宣撫使,始以謂既 以輔臣出使,不當復有所屈,乃止用關。關蓋都省樞 密院自相往來文移之稱也。其體與《劄子》大同而小 異。

愧郯錄。今世中臺給黃牒之制,前必曰「尚書省牒某 官」,而右語則曰:「差充某職,替其官成資闕。」珂嘗得皇 祐五年十二月《敕牒》一,其詞曰:「中書門下牒光祿寺 丞錢中立,牒奉敕宣差虔州贛縣事替阮士龍過滿 闕候交割縣務諸般公事,一一點檢,依例施行。牒至 准敕,故牒。」珂謹按祖宗朝造命之地,本曰中書門下 制敕院在焉。自元豐分三省,中書取旨,門下省審,尚 書奉行,而其職始分。故熙寧以前,士大夫所被受堂 帖,多是中書省劄子,而官制後始歸之尚書,非沿襲 之誤也。如「候到交割點檢」數語,祖宗之重,民事謹,職 守不厭於詳,且複蓋於此有稽焉。

《玉堂雜記》。諮報見於《金坡遺事》。元豐三年八月丙申, 亦詔於中書省、樞密院用諮報,至今守之。其制首題 「學士院議報尚書省或中書門下、樞密院」,次入詞云 云,末云「右謹具諮報某省,伏候裁旨。」後題年月,學士 押字。雖中間權臣用事,官失其職,獨此不廢。又三省、 密院於百司例用劄付,惟學士院云劄送他官司得 省劄,必前連片紙,書所受月日,乃敢押字,惟學士院 徑判押其首。又吏魁有「錄事曹」,案曰「房」,皆稍擬中書, 尊內庭也。

《容齋隨筆》。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絕可笑者。如文 官批書印紙,雖宮觀嶽廟,亦必云不曾請假。或已登 科級,見官臺省清要,必云不曾應舉。若試刑法。予在 西掖時,漢州申顯惠侯神頃係宣撫司,便宜加封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