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35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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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端於此。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不許, 判云:「不安爾室,盡孝猶慰母心;薄送我畿,贖罪寧辭 子蔭。縱下山之有恕,曷陟屺之無情。」辛夫遇盜而死, 求殺盜者而為之妻。或責其失節,不伏,判云:「夫讎不 報,未足為非;婦道有虧,誠宜自恥。《詩》著靡他之誓,百 代可知;《禮》垂不嫁之文,一言以蔽。」景居喪,年老毀疾, 或非其過,《禮》曰:「哀情所鍾。」判云:「況血氣之既衰,老夫 耄矣。縱哀情之罔極,吾子忍之。」景妻有喪,景於妻側 奏樂,妻責之不伏,判云:「儼衰麻之在躬,是吾憂也。調 絲竹以盈耳,於汝安乎?」甲夜行,所由執之,辭云:「有公 事,欲早趨朝。」所由以犯禁不聽,判云:「非巫馬為政,焉 用出以戴星?同宣子俟朝,胡不退而假寐?」乙貴達,有 故人至,坐之堂下,進以僕妾之食,曰:「故辱而激之。」判 云:「安實敗名,重耳竟慚於《臼犯》;感而成事,張儀終謝 於蘇秦。」景娶妻無子,父母將出之,辭曰:「歸無所從。」判 云:「雖配無生育,誠合比於斷絃;而歸靡適從,度可同 於束縕。」乙為三品,見本州刺史不拜,或非之,稱品同。 判云:「或商周不敵,敢不盡禮事君?今晉鄭同儕,安得 降階卑我?」若此之類,不背人情,合於法意,援經引史, 比喻甚明,非青錢學士所能及也。元微之有百餘判, 亦不能工。余襄公集中亦有判兩卷,粲然可觀。張鷟 字文成史云:「調露中登進士第,考功員外郎騫味道 見所對,稱天下無雙。」按《登科記》乃上元二年,去調露 尚六歲。是年進士四十五人,鷟名在二十九,既以為 無雙,而不列高第。神龍元年中才膺管樂科,於九人 中為第五。景雲二年中賢良方正科,於二十人中為 第三。所謂「制舉八中甲科」者,亦不然也。

《日知錄》:舉子第二場作判五條,猶用唐時銓試之遺 意。至於近年,士不讀律,止鈔錄舊本,入場時每人止 記一律,或吏或戶記得五條,場中即可互換。中式之 卷,大半雷同,最為可笑。《通典》:選人條例,其倩人暗判, 人間謂之判羅,此最無恥,請牓示以懲之。後唐明宗 天成三年,中書奏吏部南曹關今年及第進士內三 禮劉瑩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勘狀稱「晚逼試期,偶 拾得判,草寫淨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貢院擢 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激勸為官。劉瑩等既不攻文, 只合直書其事,豈得相傳槁草,侮瀆公場?宜令所司 落下放罪。夫以五代偏安喪亂之餘,尚令科罪,今以 堂堂一統,作人之盛,而士子公然互換至一二百年, 目為「通弊」,不行覺察,傳之後代,其不為笑談乎! 試判起於唐高宗時。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 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後日 月寖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 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 又不足以為問,乃徵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 人之能知也。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 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 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 不拘限而授職。今國朝之制,以吏部選人之法而施 之貢舉,欲使一經之士,皆通吏事,其意甚美。又不用 假設甲乙,止據律文,尤為正大得體。但以五尺之童 能強記者,旬日之力,便可盡答而無難,亦何以定人 才之高下哉?蓋此法止可施於選人引試俄頃之間, 而不可行之通場廣眾、竟日之久,宜乎各記一曹,互 相倒換。朝廷之制,有名行而實廢者,此類是矣。必不 得已而用此制,其如《通典》所云:「問以時事疑獄,令約 律文斷決,不乖經義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