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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與不死之道,而必與必死者,雖眾人之所謂 難能,而君子未必善也。於義有可與可死之道,而不 與不死者,雖眾人之所謂易出,而君子未必非也。是 故尚難而賤易者,小人之行也;無難無易,而惟義之 是者,君子之行也。《傳》曰:「義者,天下之制也。」制行而不 以義,雖出乎聖人所不能,亦歸於小人而已矣。季路 之為人,可謂賢也,而孔子曰:「由也好勇過我,無所取 材。」夫孔子之行,惟義之是,而子路過之,豈過於義也? 為行而過於義,宜乎孔子之無取於材也。勇過於義, 孔子不取,則惠之過於義,亦可知矣。孟子曰:「可以與, 可以無與,與傷惠;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蓋君子 之動,必於義無所疑而後發,苟有疑焉,斯無動也。《語》 曰:「多見闕殆,慎行其餘,則寡悔。」言君子之行,當慎處 於義爾。而世有言《孟子》者,曰:「孟子之文,傳之者有所 誤也。」孟子之意,當曰:「無與傷惠,無死傷勇。」嗚呼!蓋亦 弗思「而已矣。」

《明會典》

《科舉》

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初場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 《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限三百字以上。 十七年定三年一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 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 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子集註經義,《易》 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 《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 後四書五經主大全

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凡作《四書經義》,破承之下,便 入大講,不許重寫官題。

弘治七年、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險怪、 艱澀之辭。」

嘉靖六年奏准「科場文字務要平實典雅,不許浮華 險怪,以壞文體。」

十七年,題准:「會試較文,務要醇正典雅,明白通暢,合 於程式者,方許取中。其有似前駕虛翼偽、鉤棘軋茁 之文,必加黜落。仍聽考試官摘出不寫經傳本旨、不 循體制,及引用《莊》、列、背道不經之言,悖謬尤甚者,將 試卷送出,以憑本部指實。奏請除名,不許再試。」 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舉奏。如有 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罪黜。取中 舉人,辨驗公㨿得實,革退為民。 萬曆元年奏准,「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 若成化、弘治年間文體,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 蹈浮靡之弊。」又奏准,士子經書文字,照先年題准,限 六百字上下,冗長浮泛者,不得中式。

八年奏准「限五百字,過多者不許謄錄。」

十三年,題准:「《程式文字》,就將士子中式試卷純正典 實者,依制刊刻,不許主司代作。」

《日知錄》

《科場禁約》

萬曆三十一年月日,禮部尚書馮琦上言:「頃者,皇上 納都給事中張問達之言,正李贄惑世誣民之罪,盡 焚其所著書,其崇正闢邪,甚盛舉也。臣竊惟國家以 經術取士,目《五經》《四書》《二十一史》《通鑑》《性理》諸書而 外,不列於學官。而經書傳注又以宋儒所訂者為準。 此即古人罷黜百家,獨尊孔氏之旨。自人文向盛,士」 習寖漓,始而厭薄平常,稍趨纖靡。纖靡不已,漸務新 奇;新奇不已,漸趨詭僻。始猶附諸子以立幟,今且尊 二氏以操戈,背棄孔、孟,非毀朱、程,惟「南華」、「西竺」之語 是宗是競,以實為空,以空為實,以名教為桎梏,以紀 綱為贅疣,以放言高論為神奇,以蕩軼規矩,掃滅是 非廉恥為廣大,取佛書「言心言性」略「相近者竄入聖 言;取聖經有空字、無字者,強同於禪教。」語道既為踳 駮,論文又不成章。世道潰於狂瀾,經學幾為榛莽。臣 請坊間一切新說曲議,令地方官雜燒之。生員有引 用佛書一句者,廩生停廩一月,增附不許幫補,三句 以上降黜。中式墨卷引用佛書一句者,勒停;一科不 許會試,多者黜革。伏「乞天語申飭,斷在必行。」自古有 仙佛之世,聖學必不明,世運必不盛,即能實詣其極, 亦與國家無益,何況襲咳唾之餘,以自蓋其名利之 跡者乎?夫道術之分久矣。自西晉以來,於吾道之外, 別為二氏;自南宋以來,於吾道之中,自分兩岐。又其 後則取釋氏之精蘊,而陰附於吾道之內。又其後則 尊釋「氏之名法,而顯出於吾道之外,非聖主執中建 極,群工一德同風,世運之流未知所屆。」上曰:「祖宗維 世立教,尊尚孔子,明經取士,表章宋儒。近日學者不 但非毀宋儒,漸至詆譏孔子,掃滅是非,蕩棄行檢,復 安得節義忠孝之士為朝廷用?覽卿等奏,深於世教 有裨,可開列條款奏來。仙佛原是異術,宜」在山林獨 修,有好尚者,任其解官自便。自此稍為釐正。然而舊 染既深,不能盡滌。又在位之人,多以護惜士子科名 為「陰德」,亦不甚摘發也。至於末年,詭僻彌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