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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

《科舉通例》

凡試義順治初定: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篇,經義四篇。

康熙二年,停止「八股」 文章。鄉、會試以策論、表、判取士,分為二場。

康熙七年,仍以《八股文章》取士。

《凡科場條例》,順治二年定。「一文有正體,凡篇中字句,務典雅純粹,不許故摭一家言,飾為弘博。如有一連五句,影響游移、幽僻險恠者,即行罰處。」

一、前場文字以明理會心,不愧先程者為合式。後場以出經入史、條對詳明者為合式。各卷解到之日,禮部會同禮科磨勘。如決裂本題,不遵傳註,引用異教,影合時事,摭入俚言諧語,及小結大結不分明,甚至作全不可解之語者,並後場空疏五策、原問十不憶五者,酌量所犯重輕,察參。首嚴弊倖,次簡瑖疵。此外字句偶疵,風簷寸晷,不妨寬貸。

一、課士之法,「頭場為體,後場為用。闈中閱卷,須立程限。」 計自分卷以至撤棘,約可半月,以八日完前場,以七日完後場。遇有後場博雅通達,而前場稍未純粹者,亦得兼收。

一前場題目將經書分段書籤公同拈掣。如《論語》分為十段,主考掣至某書某段,即令房考於本段內各擬一題,仍書籤候掣出者用之。餘題俱准此例。其京闈擬題已定、先裝寫一通向

闕設案恭捧安置。主考等官行一拜三叩頭禮。待

士子散題已畢,然後進呈,不過卯辰二時。鄉試順天府尹捧進。會試禮部堂官於朝房等候,儀制司於場前等候。俟內簾傳出、進

呈題紙,監試提調各一員齎捧出,至大門內《立儀》。

「制,司官於大門外立覿面,明交即將場門封閉,司官捧至朝房,隨堂官恭進。二、三場進題同一初場,文字每篇不得過五百五十字,二三場表不得過千字,論策不得過二千字,題目字句不得錯落,真稿篇數不得短少,謄真不得行,草書塗抹不得至百十字,卷葉不得越幅曳白及油墨污。他如初場,破七也,七矣,七」 焉承七?夫七蓋七,甚矣七乎七,歟起講七意謂七,若曰七,以為小結七,蓋大結七,大抵七抑七,《嗟夫》之類。二場表少寫年號,及賀表、進表、謝表錯誤之類,犯者貼出。三場五策題,應寫第一問、第二問、第三問、第四問、第五問,不得誤寫各題,違者貼出。若不屬關節字面,及不係大差者,不必苛求,至堂貼竟行不用。

一磨勘試卷。如有經書文內文理悖謬,不遵小註章旨,為文體不正,一卷罰俸六個月,二卷罰俸九個月,三卷罰俸一年,四卷降一級,五卷降二級,六卷降三級,俱調用。七卷以上革職。如字句疵蒙謬累,及不諳禁例者,每卷罰俸三個月一磨勘。試卷內有字句可疑者,同考官一卷降三級,二卷降四級,俱調用;三卷「革職提問。如文體不正者,一卷降一級,二卷降二級,三卷降三級,俱調用;四卷革職,五卷以上革職提問。」 如字句疵蒙謬累,及不諳禁例者,每卷罰俸一年。一舉人磨勘出文體不正者斥革,字句可疑者斥革。字句疵蒙謬累等項,罰停會試二科。其不諳禁例者,罰停會試三科。如行文內筆誤二三字,不礙《禁例》者,罰停會試一科。錯落在題目上者,罰停會試二科。同考官未經抹出者,罰俸一年。

一,程文用諸生原墨稍加裁訂,違者降三級。一,外簾各官,「如墨卷錯落題字,及文內失格違禁、後場違式、真草不全等項,應貼不貼者,由受卷所官不行覺察,呈堂各降一級調用。如不應貼出而貼出者,亦照此例。」

又議准:「鄉、會應試諸生,概不許作大結,以垂畫一。」

康熙三年題准:《春秋》題目,鄉、會試併直省學臣考試,俱出單題傅合比題盡行刪去。

康熙九年題准:「《春秋》脫母」 等題俱刪去,止以單題、合題酌量均出。

康熙十八年,議准場內擬題《四書》掣定幾章,每題每人各擬一道;《五經》掣定幾章,每題每人各擬十道,俱送正副主考寫籤入筒,聽御史當堂拈掣。

康熙二十年議准前場文字限六百五十字,若將逾額之卷謄錄取中,照應貼不貼例處分。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會試第一場《四書》題目,恭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