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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詳說》曰:貸而生息,謂之稱責;貸而不生息,謂之取予 。王昭禹曰:「民之通財,不能無取予。」 取予者,謂彼有所取而此有所予也。利之所在而爭心存,則取予者不可無。書契載於簡牘,謂之書;合而驗之,謂之契 。王氏曰:「契謂人執其一,予者執左,取者執右,合而驗之也。」

七曰「聽賣買以質劑。」

王昭禹曰:「商賈之阜通貨賄,則不能無賣買。先王以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使之交易而退,各得其所,防其有爭心焉。故大市所以致信也。質其事者,若今市契立見也。劑則為要書而已。正之以質,則其人足以驗也;正之以劑,則其書足以驗也 。」 賈氏曰:「案《質人》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注云:『大市,人民牛馬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今鄭注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 者,蓋謂前後作二契於中央破之,兩家各得其一,皆無手書字,故異於傅別也。有人爭此市事者,則以質劑聽之 ,王氏《詳說》曰:傅別背有手書,而質劑則無手書。鄭氏之說,似出臆說,亦似近人情。夫結繩作而有書契,以書契為未足而有質劑,以質劑為未足而有傅別。取予輕於賣買,賣買輕於稱責,此三者所用輕重也。

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鄭司農曰:「要會謂計最之簿書。月計曰要,歲計曰會。故《宰夫職》曰:『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 』。」 王昭禹曰:「出謂給以用,入謂振以藏,於財之出入而有治焉。小則以月計正之,大則以歲會正之,如此則財之出入無不當者矣 。」 王氏《詳說》曰:「要之八成,皆文書也。比居簡,稽版圖,禮命要會,文書之用於公者」 也;「傅別」 、「書契」 、「質劑、文書」 之用於民者也。

《地官》

《質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質,平也 。」 鄭鍔曰:「物有不齊之價,人有爭利之心。買欲賤,賣欲貴,價若不平,則爭競之端起。周家立質人,以中士二人為之主,平定物價,既治其質劑,又治其書契,息爭競也。」

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 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鄭鍔曰:「凡賣儥必使立質,大市則物與錢俱多則用質,質則立見以為證,小市則物與錢俱寡故用劑,劑則立文約以齊之,不必立見也。說者謂大曰質,小曰劑,質則所期者遠,劑則所期者近,故又有長曰質、短曰劑之說。」

掌稽市之書契。

鄭康成曰:「稽,考也,治也。書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 。」 《易氏》曰:「契之為物,人執其一,予者執左,見其予之仁;取者執右,見其取之義。合之以為驗,示其取予之信而已。」

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攷之,犯禁者舉而罰之。凡 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 期內聽,期外不聽。

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 。」 史氏曰:「市之交易本無可貰,其許貰者,必其信結以為先,故立券以貸之。其過期而不償者,必力屈而無所出矣。使官為聽其踰期之訟,則積年之負將不勝其征索而民亦困矣。期外不聽,先王教民以折券棄責也。」

《秋官》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鄭康成曰:「約,言語之約束 。」 薛平仲曰:「或以司約司盟非盛世之事」 ,遂因以疑《周官》之書,風氣之開久矣。使天下或私相為約,私相為盟以紛紛於下,孰若設官於上以司之,使不可逾乎?盟約不逾則獄訟可息,獄訟可息則刑法可措。甚矣,先王之不得已也!

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

鄭康成曰:「《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 。」 鄭鍔曰:「約者以言而書,其約者以劑,劑如質劑之劑,蓋兩書一札,同而別之。買賣之約,長曰質,短曰劑,此則名曰《約劑》,蓋亦兩書一札也。先王之於臣民,以為一時之言,雖相與以無疑,萬世之後或無所質證,故為之約而設官以司之。」

治神之約為上。

《易》氏曰:「六者大約劑也,其中又有輕重存焉 。」 鄭康成曰:「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 。」 劉迎曰:「神約若盟詛載誓是也 。」 劉執中曰:「謂先王創有基祚,必因輔佐之功,若文王之周公、召公、武王之太公,皆封之大國,約以子孫百世與周無疆者也。」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