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雖亡,其神猶在,七世之廟,親盡而猶可遷,其約不可渝焉 。《易》氏曰:「宗廟有位,山川有域,有社稷之壝,有五祀之次。」 所以祀神者,不待約矣。至於非其所祀而命之祀,則書其所以命之者以為約,若魯用郊禘之類是也。
《治民之約》次之。
劉迎曰:「民約,若誥誓、訓祝是也。鄭以征稅、遷移、仇讎、諧和為民約,非 。」 《易氏》曰:「分鄉以寓軍,制邑以授農,以旌節而辨遷徙,以萃逋逃為顯戮,所以容民者不待約矣。至於非其所當有而分以授之,則書其所以分之者以為約,若分衛以殷民七族,分魯以殷民六族,分唐叔以懷姓九宗是也。」
「治地」之約次之。
劉迎曰:「地約則傅別契券之書。鄭以經界、田萊之比為地約,非 。」 鄭鍔曰:「若昭九年,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王使詹桓伯言『吾東西南北之土,何邇封之有』?定四年載『衛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以會王之東蒐之類 』。」 劉執中曰:「謂公、侯、伯、子、男所封之土,各有定制,而封疆之存,不可以大而侵小,用強」 以陵弱,吞併其地也。
治功之約次之。
劉迎曰:「功約則銘、誓、帶礪之屬。鄭以王功」 、「國功之爵賞為功約」 ,非 。黃氏曰:「『功約,水土之功』。鄭下註『《訟約》,引《春秋》『將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即此功也。今民間受溝洫、橋梁先後小大之差亦有約,但其事固不可指狀,而大概如此 』。」 王東巖曰:「功約不必專為水土,如勳在王室,藏于盟府也。」
治器之約次之。
鄭康成曰:「《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 。」 鄭鍔曰:「如魯得用四代之服器,六瑚、四璉、崇牙八翣之類 。」 劉執中曰:「謂若諸侯之有勳勞,則賜之弓矢斧鉞,俾專征伐者,後世不可以渝之也。」
《治摯之約》次之。
項氏曰:「摯約,謂玉帛、禽鳥相往來,凡曰姻之屬也,若公孫黑使強委禽焉 。」 鄭鍔曰:「自神而民,自地而功,曰器、曰摯。上許之,下承之,或為上,或為次,以事之大小輕重為次序耳 。」 王氏曰:「凡此諸治,皆有許與之約焉。不信而訟,則司約掌之 。」 劉執中曰:「治摯之約,謂若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贄先王以之敘諸侯,分貴賤,莫不」 依其爵祿高下以為之贄也 。《易》氏曰:「即大以推小,萬民之約劑亦可知矣。」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
鄭康成曰:「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小約劑萬民約也。丹圖,未聞或有雕器簠簋之屬,有圖象者與?《春秋傳》曰:『斐豹,隸也,著於丹書』。」 今俗語有鐵券丹書,此豈舊典之遺言 ?王昭禹曰:「自治神至治摯,其事皆有大有小。大則書於宗彝,盟諸鬼神,示無疑也。小則書於丹圖,丹圖以書之,而其色則丹」 ,示其宣布著盡。而無隱昧也。劉迎曰:「約劑之設。信之不足故也。」 此所以書於《宗彝丹圖》。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鄭康成曰:「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 。」 鄭鍔曰:「如諸侯萬民有因此而訟者,當用舊約劑以質證之。故為之珥而辟藏,視諸故府也。珥者,殺雞取血,以釁塗其戶,所以祓去不祥也。已見《故府》之文。而尚不信,則昏墨甚矣。故服墨刑以示其昏墨無識之意 。」 鄭康成曰:「珥讀曰衈 。」 賈氏曰:「謂爭約劑不決者,則以血塗戶,乃」 開辟其戶,以出本約劑之書勘之 。王氏曰:「珥而辟藏,重其事也。」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王昭禹曰:「有訟則辨訟而已,大亂則僭忒而變先王之政刑 。」 鄭康成曰:「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約之貳 。」 鄭鍔曰:「《大史》言約劑,亂則辟法,不信者刑之,但其約之差錯而已,故言辟法而刑其不信者。此則為大亂,而辟藏非特約劑之亂而已。僭禮犯分,為亂已大,不可不殺也。」
《禮記》
《曲禮》
獻粟者執右契。
〈註〉契券要也。右為「尊。」〈疏〉契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鄭註》:右為尊,以先書為尊故也。
《獻田宅》者,《操書》致。
〈大全〉《書致》,謂詳書其多寡之數,而致之於人也。
《劉熙釋名》
《釋書契》
《傳》,轉也。轉移所在,執以為信也。
券,綣也。相約束繾綣以為限也。
莂,別也。大書中央,中破別之也。 契,刻也,刻識其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