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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學時,當虛手心,伸中指,并二指於几上空畫,如此不

拗,方可操筆。此說最要緊,學者審之,其益甚矣。」 《十五舉》曰:「凡篆大字,當虛腕懸筆,手腕著紙,便字不 活相」多有人不能用筆,用棕櫚條及紙筒等物,皆俗 夫所為。士大夫不可用此。

十六舉曰:漢篆多變古法,許氏作《說文》,救其失也。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匾,殊不知妙在不匾,挑拔平 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云:「方勁古折,斬釘截 鐵。」備矣。隸法頗深,具其大略。

十八舉曰:「漢有摹印篆,其法只是方正,篆法與隸相 通。後人不識古印,妄意盤屈,且以為法,大可笑也。多 見故家藏漢印,字皆方正,近乎隸書,此即摹印篆也。 王球《嘯堂集古錄》所載古印,正與相合。凡屈曲盤回, 唐篆始如此。今碑刻有顏魯公官誥尚書省印」,可考 其說。

《十九舉》曰:「漢魏印章,皆用白文,大不過寸許。朝爵印 文皆鑄,蓋擇日封拜,可緩者也。軍中印文多鑿,蓋急 於行令,不可緩者也。古無『押』」字,以印章為官職信令, 故如此耳。自唐用朱文,古法漸廢,至宋南渡,絕無知 者,故後宋印文皆大謬。

《二十舉》曰:「白文印,皆用漢篆,平方正直,字不可圓,縱 有斜筆,亦當取巧寫過。」

《二十一舉》曰:「三字印。右一邊一字。左一邊兩字者。」以 兩字處與為一字處相等。不可兩字中斷。又不可十 分相接。

《二十二舉》曰:「四字印。」若前二字交界,略有空。後二字 無空。須當空一畫地別之。字有有腳無腳,故言及此。 不然一邊見分,一邊不分。非法度也。

《二十三舉》曰:「軒齋」等印,古無此式,惟唐相李泌有「端 居室'」三字印,白文玉印,或可照例。終是白文,非古法, 不若只從朱文。

《二十四舉》曰:「朱文印」,用雜體篆,不可大怪,擇其近人 情,免費詞說可也。

《二十五舉》曰:「白文印,用崔子玉寫張平子碑上字,及 漢器上并碑,蓋印章等字,最為第一。」

《二十六舉》曰:「凡姓名表字,古有法式,不可隨俗用雜 篆及朱文。」

二十七舉曰:「白文印,必逼於邊,不可有空,空便不古。」 二十八舉曰:「朱文印,不可逼邊。」須當以字中空白得 中處為相去,庶免印出,與邊相倚,無意思耳。字宜細, 四㫄有出筆,皆滯邊。邊須細於字,邊若一體。印出時, 四邊虛紙昂起,未免邊肥於字也。非見印多,不能曉 此粘邊、朱文「建業文房」之說。

二十九舉曰:「多有人依款識字式作印,此大不可。蓋 漢時印文不曾如此,三代時卻又無印,學者慎此。」《周 禮》雖有璽節及《職金》「掌辨其媺惡,揭而璽之」之說。註 曰印其實手執之卩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璽而不可 印印則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問字,反淳朴如 此。若戰國時蘇秦六國印,制度未聞。《淮南子人聞訓》 曰:「魯君召子貢,授以大將軍印。」劉安寓言而失詞耳。 《三十舉》曰「道號」,唐人雖有,不曾有印,故不可以道號 作印用也。三字屋扁,唐卻有法。

《三十一舉》曰:「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不 可映帶者,聽其自空。」古印多如此。

三十二舉曰「凡印。」僕有古人印式二冊,一為官印,一 為私印,具列所以,實為甚詳,不若《嘯堂集古錄》所載, 只具音釋也。

《三十三舉》曰:「凡名印,不可妄寫,或姓名相合,或加印 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 最為正也。二名可迴文寫,姓下著印字在右,二名在 左是也。單名者,曰姓某之印,卻不可迴文寫。若曰姓 某私印,不可印文墨,只宜封書,亦不可迴文寫。名印 內不可著氏字,表德可加『氏』」字,亦當詳審之。

《三十四舉》曰:表字印,止用二字,此為正式。近人欲并 加姓氏於其上,曰某氏某,若作姓某父。古雖有此稱, 係他人美己,卻不可入印。人多好古,不論其原,不為 俗亂可也。漢人三字印,非複姓及無印字者,皆非名 姓。蓋字印不當用「印」字以亂名耳。漢張長安,字幼君, 有印曰「張幼君。」右一字左二字唐李溫,字光化,有印曰「李化 光」,亦《三字表德》印式。幼君西漢王式弟子化光見柳文呂衡州也 《三十五舉》曰:「諸印文下有空處,懸之最佳。不可妄意 伸開,或加屈曲,務欲填滿。若寫得有道理,自然不覺 空也。字多無空,不必問此。」

合用文集品目

《小篆品五則》

許氏《說文解字》十五卷。慎字叔重汝南石陵人太尉祭酒 徐鉉校正定本,有新增入字「始一終亥」者,係正本分 韻。川本乃後人所更,非古人之本意。

《倉頡》十五篇。頡姓侯剛氏黃帝史也亦曰皇頡即是《說文目錄》五百 四十字,許氏分為每部之首,人多不知,謂已久滅。此 為字之本原,豈得不在?後人又并《字目》為十四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