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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南曹近年磨勘選人,並 不收豎監司光學文抄為憑。請自今後欲准往例,應 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并納《光 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奉敕宜 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願於監中修學,則 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考試申奏。如收補 年深,未聞藝業,虛沽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 名申奏。

後周

世宗顯德二年營國子監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宋史禮志》,「周顯德 二年,別營國子監,置學舍。」

按《文獻通考》:「周顯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禪院為國子 監,置學舍。」

遼制,「五京設太學外,諸道州縣皆設學。」

按《百官志》:「黃龍府學博士、助教,興中府學博士、助教, 觀察使州學博士、助教,團練使州學博士、助教,防禦 使州學博士、助教,州刺史州學博士、助教,縣學博士、 助教。」

太祖神冊三年五月詔建孔子廟

按《遼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百官志》。「上京國子監。太 祖置祭酒、司業、監丞、主簿、國子學博士、助教。」按上京國子監

史不載建置年月,故附見于「建廟」 之後。

太宗   年置南京太學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南京學亦曰「南 京太學,太宗置。」

聖宗開泰元年歸州請設學允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元年十二月,歸州言,「其居民 本新羅所遷,未習文字,請設學以教之。」詔允所請。 開泰六年,中京置國子監。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道宗清寧元年詔設學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元年十二月戊戌,詔設學養 士,頒《五經》傳疏,置博士、助教各一員。」按百官志作五年事

宋一

宋初,國學《官生試補之制》。

按《宋史選舉志》:「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官七 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 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 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 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 諭月書其行藝,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于長貳。歲 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 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 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 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 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律學生無定 員,他雜學廢置無常。 按《職官志》:「國子監舊置判監 事二人,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掌以經術教授諸 生。監生無定員,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 監生,或隨屬游宦,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 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大學教《九經》《五經》《三 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太祖建隆三年重修國子監成賜講書生徒酒果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六月「乙未,賜酒國子監。」

按《崔頌傳》,「宋初判國子監,會重修國學及武成王。」

廟命頌總領其事。建隆三年夏,始會生徒講說,太祖 遣中使以酒果賜之。每臨幸國學,召頌與語,因及經 義,頌應答無滯。

按《玉海》:「國子監,建隆三年重修,崔頌判監事,始聚生 徒講書,上嘉之,六月乙未,遣中使遍賜以酒果。」

開寶八年詔定國子監生徒秋賦及補充之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八年。國 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先奉詔令分習五經。內 有繫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緣 監生元有定數。欲以在監習業之人補充生徒。」詔令 元繫籍而聽習不闕。得預秋賦。繫籍而不至者。聽於 本貫請其未入於籍而聽習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 鄉里,令補監生之闕。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國子監以九經給白鹿洞學徒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二 年,知江州周述言,「廬山白鹿洞學徒常數千百人,乞 賜《九經》肄習。」詔國子監給本,仍傳送之。先時南唐昇 元中,白鹿洞建學館,以本道為洞主,掌其教授。

端拱二年二月以國子監為國子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復以國子學為監改講書為直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