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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為之。」

元祐五年,更定監視、巡詢、考試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五年,殿中 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 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 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 員以所納齋課于講堂上指諭,并委博士逐月巡所 隸齋,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按文獻通考作六年事

元祐六年,建小學于宮院。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冬十月庚辰。令諸宮院建小 學。 按《選舉志》: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 凡兩齋,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 按《職官志》:六 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 首檢舉入學。

按《玉海》。六年。宗室令鑠請建宗學。於是詔宗正按熙 寧敕。諸院建小學。

自八歲至十四歲,每歲首檢舉入學。

元祐七年,立「廣文館生。」

按《宋史哲宗本紀》,七年六月甲子,置廣文館解額。 按《選舉志》: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 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 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 試。元祐七年,遂依倣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 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 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 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 又 按《志》:「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 士試京師者。」

紹聖元年詔太學悉用元豐制免合格上舍生省試罷廣文館發解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榜。 按《選舉志》:紹聖 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又 按《志》,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 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 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 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 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於 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 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 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 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按《職官志》:紹「聖元年, 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 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 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眾所推服者為 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 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 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 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上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 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今訓 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 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 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 外監司皆許「薦舉。」

按《玉海》,紹聖元年,諸路學官選進士及經明行修人 為之。五月,命三省選差。十月,翟思請修立諸州學舍。 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三省立格:侍從、臺諫、國子長 貳,歲舉堪任諸州學官一員,須嘗中進士或制科年 及三十者。若制科及進士第在上五人,禮部奏名在 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或從太學上舍得第,即」 皆不試而用,餘並召附吏部春秋試,凡試兩經大義 各一道,以通經善作文為合格,已經舉,試中書,籍其 姓名,俟有闕則選授焉。於是內外見學官,非制科、進 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並罷。時學官已立試法, 寖廣已下十一州教授,本府吏部擬注者,令三省選 差。監察御史黃慶基奏:「先朝以經術設為三舍,以考 察其行藝,始自太學,著為定令,而未及頒於四方。請 州學皆立學,期以一年,考察無玷,及許應舉,方之前 日,結保投牒,以較一日之長者有間矣。」

紹聖二年,准罷廣文館解額,置「律學博士」,命蔡卞定 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額。夏 四月丁亥,詔依元豐條置律學博士二員。五月乙巳, 命蔡卞詳定國子監三學及外州州學制。」

按《玉海》,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 府,取科及國子,悉復還之。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 補中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別號試取一次。 紹聖三年,更定試補太學法,始輪差考官公試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三省言,元 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