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10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邸各置教授二員,先講《論》《孟》,俟通經,依《大學》法。

紹興八年,葉綝請建學,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八年。葉綝 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餽運為辭。

按《文獻通考》:「葉綝上書言:『西漢奪於大盜,天下非漢 有矣。光武起於河朔,五年而建太學;西晉滅於劉淵, 天下非晉有矣;元帝興於江左,一年而建太學。光武 時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時十分天下有其二。然二 君急於教養,未嘗以恢復為辭,饋餉為解。我宋以儒 立國,垂二百年,懿範閎規,非漢晉比也。今中興聖祚, 駐蹕東南,百司庶府,經營略備。若起太學,計官吏生 徒姑養五百人,不過費陛下一觀察使之月俸。願謀 之大臣,咨之宿學,亟復盛典,以昌文治』。」而廷臣皆曰: 「若倣元豐,則軍食未暇而削弱,非禮也。請徐議之。」 紹興九年八月己酉,復淮南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年四月庚午,復四川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詔修學宮,復試教官法。定太學生額,置 太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詔諸州修學 宮。夏四月甲申。增修臨安府學為太學。五月乙卯。復 試教官法。十二月庚午。命太學弟子員以三百人為 額按《職官志》。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按《玉海》。紹興十二年。詔諸州守臣修學。

紹興十三年,增建「國學及學官立試法,置提舉學事 司及諸州教授,增太學生,命宗子入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國子監 太學。二月庚辰,立太學試法。五月壬申,置國子博士 正錄。八月丁亥,命諸路有出身監司一員,提舉學事。 九月癸酉,詔諸州守貳提舉學事,縣令佐主管學事。 十二月丁酉,增太學弟子員二百。丁未,命行在宗子 入宮學。」按《選舉志》:「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 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 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 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 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 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 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自外 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 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按《職官 志》:紹興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 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 齋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 齊,兼攝並置不一。按職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紀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見于此 按《高閌傳》:「閌召為國子司業,時興太學,閌奏宜先經 術。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閌曰:先王 設太學,惟講經術而已。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 始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才,乃設 詞學一科,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帝然之,閌於 是條具以聞。其法以六經語孟義為一場,詩賦次之, 子史論又次之,時務策又次之。太學課試及郡國科 舉,盡以此為法。且立郡國士補國學監生之制。中興 已後,學制多閌所建明。閌又言:「建學之始,宜得老成 以誘掖後進。」乃薦全州文學師維藩,詔除國子錄。維 藩,眉山人,精《春秋》學,故首薦之。新學成,閌奏補試者 六千人,且乞臨雍,繼率諸生上表以請。于是帝幸太 學,秦熹執經閌,講《易泰卦》,賜三品服。

按《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飛第為國子監太學, 堂一曰崇化齋,十有二。二月二十二日,詔補太學生。 司業高閌條上課試法,詔以元祐、紹聖監學法參定。 六月二十一日,詔王賞撰《太學記》。七月癸未,新修太 學成,奉安文宣王于大成殿,上自題賜書閣榜曰「首 善。」十月己丑,上國子監武學、律學、《小學敕令格式》二 十五卷,十二月丁酉,詔太學養士增二百人。又按 《玉海》,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詔諸州並置教授。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三年秋季,始開補就試者五千 人。自後春秋兩補三舍,舊法凡四百十條,紹興重修, 視元豐尤密。諸齋長諭月書學生行藝于籍。行,謂帥 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每季終,論可「選者考于 學諭,仲月後入學者,次季選考,十日考于學錄,二十 日考于學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長貳。歲 終校定」《三經》,季選者准此校定,至陞補日展一季。外 舍百人,內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與校定生不滿 元額,即計分數取內舍,仍分優、平二等,于次年六月 以前聞奏。諸補內舍,附公「試以外,舍上二等,同考選 簿參定,若簿內所選者,據闕陞補。闕多就試人少者, 以就試人所為率,不得過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 過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陞補年月,聽以試中日為 始即試。雖入上二等而考選不預者,候補一歲。私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