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罰,或預選而試不入上二 等者,候再」試入三等,已上聽補。諸補上舍,以間歲九 月五日鎖院發解年候試畢別為一甲附試。考校合 格,分優、平二等,奏號長貳同拆號官入院,以所奏行 藝參定,「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或一優一否 為下否。」謂已經三季已上,選考校考,不預聞奏而試 入優等,及有優等校定而試不入等者,注籍訖,「具名 聞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補及 一年,並申尚書禮部。若下等自該免解,及已經免解, 而每該免者,即與免省。其不自該免者,許再試入,優 與陞等。」
紹興十四年,復置清州新民學,建宗學,定宗學生額, 置國子小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丁亥。復置清州新民 學。丙午,定宗學生額為百員。六月乙巳。置國子監小 學。十月甲午,從右正言何若言請戒內外師儒之官。 黜伊川程氏之學。」按《選舉志》:「十四年始建宗學于 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 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 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 按《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請建學於 臨安。二十五日丙午,禮部奏「學生以百人為額。置諸 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按選舉志通考俱作一員或恐各一員也〉十一月 不溢。請復置博士正錄。國子監小學。紹興十四年四 月戊申。程允元請建。六月乙巳。詔國子監置小學。 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詔太學置小學一 齋。
紹興十五年,增太學生。命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 寧舊制。罷明法科,復行試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學弟子員 百人。八月辛丑,復增太學弟子員二百。」按《選舉志》: 「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 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 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于轉運司者,取放之 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 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 所以優國族也。又按《志》,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 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五年,國子監丞文浩言:「師儒之 官與諸生難疑答問,于群經宜無所不通。請自今並 于六經中臨期取二經各出兩題,無拘義式,以貫穿 該贍為合格。」詔行焉。
按《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員一百人,外舍生共 七百人,內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八月辛丑,又增二 百人。通舊為九百人。」
紹興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生。三月,建武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外舍生額 至千人。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子員百人。」按《職 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 馬、武藝誘誨學者。」
按《玉海》,紹興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詔修建武學。四月 二日,上曰:「習弓馬稍知書,則不負教養。」十九日,進呈 兵部試選格。十二月二十九日,從司業陳誠之請,並 試補入學。升趙充國像,降韓信從祀。
紹興十八年,詔「外舍生歲終檢校,自十九年為始。」江 西轉運賈直清請立縣學,選教授,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八年,詔太 學在籍外舍生。若入學已及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 請到國學解。或不曾公試入等。自紹興十九年為始, 歲終檢校除籍免請本州公據。止召本學生二員委 保再補。以後歲終依此檢校。又權禮部侍郎陳誠 之言:「國庠立額不為不廣。然有不待闕之士。臣嘗得 其說矣。京師視四方為甚遠,非身隸業上庠者不能 取應其請假歸省,即就鄉舉,故額常有餘。今首善之 地,江浙士人便於往來,一補中外舍,即無假滿不參 之人,故未嘗有闕,後來之士,將何以待之?」國子監勘 會「昨京師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為額,自來未嘗滿 額。蓋緣四方士人請假歸鄉,道途既遠,往往止就鄉 舉。又舊法或三經試而不與升補,或兩經試而曾犯 規罰,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闕額週流,源源不塞。今來 上庠見以一千人為額,江、浙士人往還,既無告假逾 限除籍之慮,得以故作規避,占據學籍,使有司補試 不行,有妨後進。」故有是命。又十八年,江西轉運賈 直清奏請立縣學,於縣官內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 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欲比附舊法,縣學委知、通於 令佐內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及諸州軍 如未差教授處,即令本路提舉司於本州有出身官 選差一員兼領。若州縣官俱無出身,只令本學長、諭 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從之。
紹興二十年六月,詔修《太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