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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哲,卲雍、司馬光升列從祀,雍封新安伯。禮部尚書 陳宗禮、國子祭酒陳宜中進讀《中庸》。己酉,執經官宗 禮,講經官宜中各進一秩,宜中賜紫章服」,太學武學、 宗學、國子學宗正等官若醫官監書庫門庖等各進 「一秩,諸齋長諭及起居學生推恩有差。」按《選舉志》: 「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 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 生與泛免一次。內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 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 申請,乞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 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號,推恩三學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正月。以壽 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 與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八年,詔「寬法科試格,加太學餐錢。」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以試法科 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 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 并停替外,餘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 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覈元試,果有 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 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 之數。咸淳未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 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按:《續文獻通考》:咸淳八年,詔加太學餐錢,寬科場恩 例,從賈似道之請也。丘氏濬曰:「處士橫議,必在國家 末造,當隆盛時無此事也。方漢盛時,無有所謂浮議 也,而黨錮之興,乃在桓靈之世。」宋時忠厚立國,不殺 士大夫,當時士大夫,毅然以氣節名義為重,一遇國 家有事,輒明目張膽,別白言之,不少顧忌,往往以此 「得美名、躋顯位,不幸觸諱,遭遷謫以去。及其事久論 定,直聲勁節亦從此益大以著。士大夫習見其然,其 中不逞者遂借此以為取名之階,進身之徑,其流弊 之極,遂至學校所養之士亦效尤之。」至於景定、淳祐 之間,朝廷任一宰執,用一臺諫,稍不若眾心,三學之 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後已。賈似道入相,度其不 可以力勝,遂以術籠絡之,於是加太學餐錢,寬科場 恩例。三學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擊似道之誤國, 噤不敢出一聲,甚至要君去國,亦上書贊美挽留之, 無所不至。嗚呼!三學諸生平日所以叩閽上書,經臺 投卷者,無非仁義之言,聖賢之道,至是其心跡盡露 矣。嗚呼!士大夫之在學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 宋人之失哉!或曰:「學校之士,遇國家有事,上下蒙蔽 之時,亦可以默與?」曰:「漢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陳東, 當言而言專,為國而不為私,是固君子之所與也。」 咸淳九年,嚴宗子試法,申嚴學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凡無官宗 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 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至是,命 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姦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為

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 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 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 當亦不過一人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