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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規,諸生隨之,遂不敢犯。自是蘇學為諸郡倡。」 《洪興祖傳》:「興祖知廣德軍,視水原為陂塘六百餘所, 民無早憂。一新學舍,因定從祀。自十哲曾子而下七 十有一人,又列先儒左丘明而下二十有六人。」 《陳襄傳》:「襄知河陽縣,始教民種稻。富弼為郡守,一見 即禮遇之。襄留意教化,進縣子弟於學,或讒之於弼, 謂其誘邑子以資過客,弼疑焉。人勸毀學舍以塞謗, 不聽。久之,弼以語襄,襄曰:『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往矣。 公苟有惑志,何名知己』?」益講說,不少懈。弼由是愈益 奇之。及入相,薦為祕閣校理、判祠部。

《忠義傳》:尹穀初處郡學,士友皆嚴憚之。潭城受兵自 焚,闔門少長皆死。初,潭士以居學肄業為重,州學生 月試積分高等,升湘西嶽麓書院生。又積分高等,升 嶽麓精舍生。潭人號為「三學生。」兵興時,三學生聚居 州學,猶不廢業。穀死,諸生數百人往哭之。城破,多感 激死義者。

《龔原傳》:「原歷寶文閣待制,知廬州。初,王安石改學校 法,引原自助,原亦為盡力。其後司馬光召與語,譏切 王氏,原反覆辨捄不少衰。光嘆曰:『王氏習氣尚爾邪! 為司業時,請以安石所撰《字說》《洪範傳》及子雩《論語》 《孟子義》刊板傳學者。故一時學校舉子之文,靡然從 之,其敝自原始』。」

《孫復傳》:「復與胡瑗不合,在太學常相避。瑗治經不如 復,而教養諸生過之。」

《石介傳》:「介以《易》教授于家,魯人號介徂徠先生。入為 國子監直講,學者從之甚眾,太學由此益盛。」

《何涉傳》:「涉所至多建學館,訓誨諸生,從之游者甚眾。」 《魏了翁傳》:「了翁知眉州,簡拔俊秀,朔望詣學宮,親為 講說,誘掖指授,增貢士以振文風。進寶章閣待制,潼 州路安撫使,知瀘州。興學校。後權禮部尚書並直學 士院,入對,又請建內小學。」

《胡瑗傳》:范仲淹經略陝西,辟瑗丹州推官,以保寧節 度推官教授湖州。瑗教人有法,科條纖悉備具,以身 先之,雖盛暑必公服坐堂上,嚴師弟子之禮。視諸生 如其子弟,諸生亦信愛如其父兄,從之遊者常數百 人。慶曆中,興太學下湖州,取其法,著為令。皇祐中,授 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遷太常丞,賜緋衣銀魚。瑗既 居太學,其徒益眾,太學至不能容,取旁宮舍處之。禮 部所得士,瑗弟子十常居四五,隨材高下,喜自修飾, 衣服容止,種種相類。人遇之,雖不識,皆知其瑗弟子 也。

《俞栗傳》:「栗拜給事中,上言學校,三代之學也。然崇寧 四年以前,議者以為是,五年則非之。大觀三年以前, 議者以為是,四年則非之。豈學校固若是哉?觀望者 無定說爾。必使士有成才,人無異論,事之不美者不 出於學校,然後為得。」言頗見行。

《吳師禮傳》:師禮游太學時,兄師仁為正,守《春秋》學。他 學官有惡之者,條其疑問諸生,師禮即以兄說對。學 官怒,鳴鼓坐堂上,眾質之,師禮引据三傳,意氣自如。 《名臣奏議》:「博士周行己上言,經國用之說有六,其四 曰修學校之法」云:「所謂修學校之法者,誠謂前日之 法太煩而難守,費廣而難久。官有一歲四科場之勞, 士有五歲一應舉之患,春季一試,夏季一試,秋季一 試,冬季一試,官吏之勞,紙札之費,悉如貢舉之法。是 一歲而有四科場也,豈非官以為弊乎?一試入縣學 一年然後赴歲升,再試入州學一年然後補內舍,三 試升內舍一年然後補上舍者,歲終然後入辟雍,入 辟雍者,遇大比然後得推恩。凡此數者,每試必得,必 有考察,必遇大比,已五年矣。而況試未必得,得未必 有考察,貢未必遇大比,是又有七年之久者,有終身 不得進者,豈非士以為患乎?臣欲廣陛下教養之意 而覈其實,簡有司選試之法而省其費。謂宜州置州 學教授一員,命官充之,選有學行者,視其資秩為請 給。」人從之。數縣置縣學教授一員,舉人充之,月給職 錢五千。學生之入縣學者,不試不給食。「學生之入州 學者,初歲一試外舍,取文理通者,不限以數。比歲再 試內舍,取外舍十之一;三歲再試上舍,取外舍十之 一。于是貢于太學。太學總天下所貢之數而大比焉, 又取十之一,乃奏名而官之。應三舍生願在學與遊 學于外者,聽其自便。內舍以上官給食。若在外犯公 罪徒、私罪杖,雖贖,及在學犯第三等以上罰者,各不 得預試。」每大比之後,一再試如初法,嘗預貢者免試 外舍。至于試士之法,其弊亦久。人守一經,無不出之 題;文為一格,無甚高之論。以博學好古為迂闊,以綴 緝時文為捷徑。是以老成久學之士未必「得,而後生 淺聞之徒多預選。臣謂宜革選試之法,使人試《五經》 大義各一條為第一場,子史時務策各一道為第二 場,宏詞為第三場。如此則高才實學者無不遇之歎, 而新進寡學者無濫得之幸。是為今日學校之所養 者,必為他日三舍之所選;今日三舍之所選者,必為 他日朝廷之所用。學校益廣,一利也;考選益精,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