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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詔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

禮之重者,莫過於斯。尊卑高下,宜令區別。然中代以」 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或貪利財賄,或因緣私好,在 於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 虧損人倫,將何以宣示典謨,垂之來裔。今制:皇族師 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 婚,犯者加罪。

高祖延興三年詔力田孝悌及有才器信義者具以名聞賜孝悌力田帛

按《魏書高祖本紀》:「延興三年十一月,詔力田孝悌才 器有益于時,信義著於鄉閭者,具以名聞。癸巳,太上 皇帝南巡,至于懷州,賜孝悌力田布帛。」

太和二年詔婚葬不得越制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二年五月詔曰:婚聘過禮,則 嫁娶有失時之弊;厚葬送終,則生者有糜費之苦。聖 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禮數,約之以法禁。迺者民漸 奢尚,婚葬越軌,致貧富相高,貴賤無別。又皇族貴戚 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與非類婚偶,先帝親發 明詔,為之科禁,而百姓習常,仍不肅改。朕今憲章舊 典祇案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論」 太和五年二月辛卯賜孝悌力田穀帛。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和七年,詔「禁同姓之婚。」

按《魏書高祖本紀》,「七年十有二月詔曰:『淳風行於上 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 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 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釐 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 思易質舊,式昭維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太和十一年。詔諸州黨里。宜以孟冬教民。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一年「冬十月甲戌,詔曰:『鄉飲禮 廢,則長幼之敘亂。孟冬十月,民閒歲隙,宜於此時導 以德義。可下諸州黨里之內,推賢而長者教其里人, 父慈子孝,兄友弟順,夫和妻柔。不率長教者,具以名 聞』。」

太和十七年。詔「孝悌廉義者。具以名聞。」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七年「九月戊辰,詔洛、懷、并、肆所 過四州之民,孝悌廉義者,皆以名聞。又詔廝養之戶 不得與士民婚。」

太和十八年三詔。「孝悌廉義之人。皆以名聞。」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八年:「春正月癸亥,車駕南巡,詔 孝悌廉義者皆以名聞。十有一月辛未朔,詔冀、定二 州孝義廉貞者,具以名聞。十有二月丁卯,詔郢、豫二 州之民,孝悌廉義者,具以名聞。」

太和十九年。詔車駕所經郡。孝悌廉義者以名聞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九年六月壬子。詔濟州東郡滎 陽及河南諸縣。車駕所經者。孝悌廉義具以名聞。 太和二十年。詔。男女失時者。宜以禮會。

按:《魏書高祖本紀》,二十年「七月丁亥,詔夫婦之道,生 民所先。仲春奔會,禮有達式,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 太和二十一年,詔貢舉孝友德義。」

按:《魏書高祖本紀》:二十一年五月「庚寅,詔雍州孝友 德義悉仰貢舉。」

世宗延昌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魏書世宗本紀》:延昌元年「十有一月丙申,詔賜天 下為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廉夫、節婦旌表門閭, 量給粟帛。」

延昌二年,詔「禁貴族奢侈。」

按《魏書世宗本紀》:「二年九月丙辰,以貴族豪門,崇習 奢侈,詔尚書嚴立限級,節其流宕。」

延昌四年,肅宗即位,詔「表孝順節義者。」

按:《魏書肅宗本紀》:「四年九月,皇太后親覽萬機,詔孝 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以彰厥美。」

肅宗正光四年詔孝順廉義等悉以上聞

按《魏書肅宗本紀》:正光四年八月「戊寅,詔孝子順孫 廉貞義節,才學超異,獨行高時者,具以言上,朕將親 覽,加以旌命。」

孝昌元年詔父母高年者皆聽居官祿養

按《魏書肅宗本紀》:孝昌元年「冬十有一月,詔曰:『大孝 榮親,著之昔典,故安平耄耋,諸子滿朝。自今諸有父 母年八十以上者,皆聽居官祿養,溫凊朝夕』。」

北周

高祖天和元年詔居喪盡孝者當加弔勉

按《周書高祖本紀》,天和元年八月己未,詔「諸有三年 之喪,或負土成墳,或寢苫骨立,一志一行,可稱揚者, 仰本部官司隨事言上,當加弔勉,以勵薄俗。」

建德二年詔婚嫁悉遵禮制

按《周書高祖本紀》,建德二年九月詔曰:「政在節財,禮 惟寧儉。而頃者婚嫁,競為奢靡,牢羞之費,罄竭資財, 甚乖典訓之理。有司宜加宣勸,使咸遵禮制。」

建德三年春正月,詔「軍民嫁娶以時。」二月,詔與民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