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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官,凡京華日抄等書,在書坊焚之,在民間禁之,未 「食廩者嚴加考覈,已食廩者痛加裁革。三曰正祀典, 以端教化之本。請增楊時從祀,而黜吳澄。四曰廣載 籍,以永教化之基。乞敕各布政司,將所有如程、朱《大 全集》與《宋史》等書,盡行起送在監。五曰復會饌,以嚴 教化之地。庶朝夕於斯,有以收斂其放心。六曰均撥 歷,以極教化之弊。乞轉科貢為六七」,納粟為「三四。」

武宗正德六年令山西等處貞烈婦女有司給銀三兩仍立碑以垂永久

按《明會典》六年令近年山西等處不受賊污貞烈婦 女,已經撫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 銀三兩,以為殯葬之資。仍於旌善亭傍立「貞烈碑」,通 將姓字年籍鐫石,以垂永久。

正德十三年令、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具實奏 聞。文武官、進士、舉人命婦、不得陳請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 行卓異者,有司具實奏聞,不許將文武官、進士、舉人、 生員、吏典、命婦人等例外陳請。」

世宗嘉靖二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者一體旌表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今後天下文武衙門,凡文職除 進士舉人係貢舉賢能,已經豎坊表宅,及婦人已受 誥敕封為命婦者,仍照前例不准旌表外,其餘生員 吏典一應人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足 以激勵風化、表正鄉閭者,官司仍具實跡以聞,一體 旌表。」又奏准:今後節婦,但係風憲官覈實到部,雖有 「病故者、亦准類奏旌表。」

嘉靖三年,詔:「孝子年及六十者,冠帶榮身;節婦八十 以上,賜絹帛米肉。」

按:「《明會典》三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已旌表年及 六十者,孝子冠帶榮身,節婦照八十以上例,給賜絹 帛米肉。」

嘉靖十年題准、「孝順節義者、季終旌表」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勘實 具奏者,免其覆勘,徑行風憲官覈實。若係風憲官已 覈實具奏者,徑候季終類奏旌表。」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命婦守節者,以禮存問,仍優恤 之。」

按:《明會典》,「四十二年議准,命婦守節,例不題請,止行 所屬以禮存問,仍加周恤。」其戶下優免,與品官相同。

穆宗隆慶三年令旌表百歲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孀婦壽至百歲者,照例旌表,為 「貞壽之門。」

皇清

康熙九年

十月初九日

上諭禮部:「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務,而以教」

「化為先。其時人心醇良,風俗樸厚,刑措不用,比屋可封,長治久安,茂登上理。蓋法令禁於一時,而教化維於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務末也。」 近見風俗日敝,人心不古,囂陵成習,僭濫多端,狙詐之術日工,獄訟之興靡已。或豪富凌轢孤寒,或劣紳武斷鄉曲,或惡衿出入衙署,或蠹棍詐害善良,萑苻「之劫掠時聞,讎忿之殺傷疊見。陷罹法網,刑所必加。誅之則無知可憫,宥之則憲典難寬。念茲刑辟之日繁,良由化導之未善。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緩刑,化民成俗。舉凡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 ,「明禮讓以厚風俗」 ,「務本業以定民志。」 「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 「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讎忿以重身命?等項,作何訓迪勸導及作何責成內外文武該管各官,督率舉行?爾部詳察典制,定議具奏。特諭。」

康熙十一年

八月十一日

上諭禮部:「帝王致治,首在維持風化,辨別等威,崇尚」

「《節儉》禁止奢侈,故能使人心淳樸,治化休隆。近見內外官員軍民人等,服用奢靡僭越無度。富者趨尚華麗貧者互相效尢。以致窘乏為非。盜竊詐偽由此而起。人心囂凌,風俗頹壞,其於治化,所關匪細。今應作何分別,務行禁止。著九卿科道會同嚴加確議,定例具奏。」 《特諭》。

康熙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

上諭禮部:「古帝王撫御天下,莫不以禮制為先務。然」

釐定章程。必文質適中、方可昭垂永久。前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