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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詔張 齊賢等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 按《選舉志》。真宗初 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 初任未嫺各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 大中祥符三年,詔中書進歲舉官名籍。始定制,翰林 學士以下常參官,歲舉外朝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 州縣官一人,諸司使、轉運使不限人數,所舉三人有 成績甄獎三人不集事,坐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丁巳,詔中書以五月 一日進中外文武升朝官及奉使歲舉官名籍。 按 《選舉志》:三年始定制,自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歲各 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 行所宜任,令閣門、御史臺歲終會其數,如無舉狀,即 具奏致罰。於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諸司 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倣 此制。」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 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無由可舉及顯有 踰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 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 法》,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舉者,中 書歲置二籍,疏其名御下,列歷任功過、舉主姓名及 薦舉數,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明年籍內 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 尚書省、御史臺官,凡出使迴,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 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 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所 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閣門投進,方得入 見。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 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於《宣敕》內盡 列舉主姓名,或任內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 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地。」內外群臣所舉及三人 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如併舉三 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 得失相參,亦與所當。」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壬戌,詔「常參官舉幕職、州縣官 充京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詔舉詳練刑典曉時務任邊寄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十二月丙辰。詔王欽若等五 人。各舉京朝幕職州縣官詳練刑典曉時務任邊寄 者二人。

大中祥符九年,詔舉武幹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九年冬十月「壬申,詔馮拯等各舉 殿直以上武幹者一人。」

天禧二年詔舉堪任御史及堪任京官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二年二月,「詔近臣舉常參官 堪任御史者。夏閏四月己亥,詔戶部尚書馮拯等舉 幕職令錄堪充京官者各二人。」

天禧四年,詔舉常參官及堪京官知縣、御史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張知白、 晁迥、樂黃目等各舉常參官,諸路轉運及勸農使各 舉堪京官、知縣者二人,知制詔誥、知雜御史、直龍圖 閣各舉堪御史者一人。」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九月辛巳詔凡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丁巳禁伎術官求輔臣宗室薦舉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二年八月,詔:「舉官已遷改而貪汙者,舉主以狀 聞,聞而不以實者坐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二月甲寅,詔按察官失舉者併劾之。五月 己亥,詔「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薦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六年,詔審刑院 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皆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 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 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道,又 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 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 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贓罪 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閣門 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 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 諸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 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 至于文行之士,錢糓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 薦焉。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 官。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 者,毋得復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 天聖七年冬十月,詔「知州軍歲舉判、司、簿、尉可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