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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 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郡守歲許薦五 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 畏議,欲止不敢,此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 能也。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 子納其言,下詔申敕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 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 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判吏部流內銓蔡 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 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眾。且今 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吏愈 難。臣以為可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 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又:按《志》:三年命宰執 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 者云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修曰:「近年進賢路狹, 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 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 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 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 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 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 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 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 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 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群臣各舉所知,并詔中書、樞 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閏三月, 御史中丞王陶乞許舉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裏行,從 之。冬十月癸丑,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雜 事舉材堪御史者各二人。十一月丁丑,詔近臣各舉 才行可任使者一人。丙戌,詔二府各舉所知。庚寅,詔 近臣以舉官不當,經三劾者,中書別奏取旨。乙未,詔」 令內外文武官各舉有才德行能者。 按《選舉志》:故 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後來 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四年,詔:「中書、樞密院 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 之意。」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 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 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 矣。又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又詔察 訪使者得舉官。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 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既而帝以舊舉官往 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詔內外舉 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神宗熙寧元年詔舉武勇謀略三班使臣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秋七月丁丑,詔諸路帥 臣、監司及兩制、知雜御史以上,各舉武勇謀略三班 使臣二名。」

熙寧五年八月乙未,詔「侍從及諸路監司各舉有才 行者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八月甲辰,詔「侍從、臺諫、監司各舉文武有 才行者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三月癸未詔內外文武官各舉堪應舉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二年,詔「舉任將領及大使臣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六月癸丑,詔五路帥臣、副總 管軍臣僚,各舉任將領及大使臣者二人。」

元豐五年。詔舉可任御史及任言事或察官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五月戊戌。詔兩省官人舉可 任御史者各二人。秋七月戊子。詔御史中丞舒亶。舉 任言事或察官十人。

元豐六年,詔「舉可任言事或察官及武舉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六月癸丑,詔御史中丞、兩省 官各舉可任言事或監察御史五人。閏六月丙戌,詔 內外文武各舉應武舉一人。」

哲宗元祐元年復內外舉官法以十科舉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詔左右侍從 各舉堪任監司者二人,舉非其人有罰。閏二月甲寅, 詔侍從、御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 二人。夏四月辛丑,詔執政大臣各舉可充館閣者三 人。詔遇科舉,令升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 登第日與升甲。五月壬戌,詔侍從、臺官、監司各舉縣」 令一人。 按《選舉志》:元祐初,左司諫王巖叟言:「自罷 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 病之。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 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 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