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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充監司守令。尋命館職專舉縣令。按《選舉志》: 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 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 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紹興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其辟舉官犯贓罪及舉 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二月乙巳。詔凡辟舉官犯贓 罪罪及所舉官。五月乙酉。命侍從官通舉才堪知縣 者二十人。秋七月戊辰。詔侍從各舉可任監司郡守 者一二人。十二月己卯,詔內外大將及侍從官舉武 臣智略器局堪帥守謀議者。」按《選舉志》:「七年,令中 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 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 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紹興八年。十月辛亥。詔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年,詔「舉宗室及廉吏,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 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二月壬子,命兩宗正官各舉 所知宗室二人。夏四月癸亥,命部使者歲舉廉吏一 人。按《選舉志》:「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於兩浙,而屬 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 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甲子,詔侍從、監察御史已上,監 司郡守,各舉所知宗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六月戊申,詔「諸路提刑歲舉部內廉明 平恕獄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四年,詔「舉賢良及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三月己卯,詔舉賢良。八月 甲子,命郡守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紹興十七年五月甲子,詔「舉賢良。」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二年,增減考第員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右諫 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 亦無員數。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 改秩者,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今朝 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 陸沉。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 員,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減 舉法,須實歷縣令,不得仍請獄司。其或負犯殿選,自 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 寒老練、安義分之士。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 紹興二十五年,詔薦舉必三人同薦,命侍從舉知州、 通判治跡顯著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十一月,詔臣僚舉薦人 才,必三人以上同薦。按《選舉志》,二十五年,命侍從 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 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紹興二十六年,以六科舉士,詔舉知州,立《薦舉坐罪 法》。復詔舉郡守。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立六科以舉士。 秋七月辛丑,詔三衙主帥舉武臣堪知州者。九月丙 午,立互易薦舉坐罪法。冬十月乙亥,詔四川監司、帥 臣、制置總領、茶馬司各舉可守郡者。」

紹興二十八年,詔「公薦監司《治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甲申,命臺諫侍 從三人以上公薦監司治狀。」

紹興二十九年,詔舉可任將帥及縣令有政績者。聞 人滋議更《薦舉法》,不果行。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丑,詔侍從、臺諫、 帥臣、監司歲舉可任將帥者二人。夏四月辛亥,命縣 令有政績者諸司同薦,不次升擢。」按《選舉志》:「二十 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 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 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 用。」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 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 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 必其可用。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 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 也。今欲減故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 必有失職淹滯之歎,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馴至郎 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可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 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 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為如《故便滋》。」議 遂寢。

紹興三十年,詔:「被薦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 下籍記姓名,其被薦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十年,以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