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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天興元年詔舉大將

按《金史哀宗本紀》:天興元年六月「庚戌朔,詔百官舉 大將,眾舉劉益,不能用。」

世祖中統二年詔舉文學茂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 撫使舉文學才識可以從政及茂才異等,列名上聞, 以聽擢用。」

至元八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元八年, 詔舉守令,以戶口增、田野闢、訟詞簡、盜賊息、賦役均。 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添一資,三事有 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減一資,五事 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詔察舉郡縣廉能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 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 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舉以聞。」

至元十六年,詔「親擇所薦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九月乙巳朔,范文虎薦可 為守令者三十人,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至元十八年,罷江西所薦兵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閏八月,江西行省薦舉兵 官,命罷之。」

至元十九年,令「各路歲貢儒吏及廉能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北京宣慰使阿老 瓦丁濫舉非才為管民官,命選官代之。九月,令諸路 歲貢儒吏各一人,各道提刑按察司舉廉能者,陞等 遷敘。」

至元二十三年,詔察南人充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二月,集賢直學士程文 海言:省院諸司皆以南人參用,惟御史臺按察司無 之。江南風俗,南人所諳,宜參用之便。帝以語玉速鐵 木兒,對曰:「當擇賢者以聞。」帝曰:「汝漢人用事者豈皆 賢耶」三月己巳,御史臺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用南 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臺事程文海與」 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之士,具以名聞;帝命齎詔以 往。

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敕行省宣慰司。勿濫舉官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五月,立「各路教官,有精於藝者,歲貢 各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詔求「隱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 「詔求隱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聞。」

成宗元貞元年詔舉儒吏兼通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秋七月乙卯,詔申飭中 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 省臺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 者。」

元貞二年,命廉訪司歲舉廉幹者各二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德二年詔廉訪使舉廉幹者歲二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詔廉訪司作成人 材,以備選舉。十二月命廉訪司歲舉所部廉幹者各 二人。」

大德七年,詔:「舉資格相應者,授翰林院國子學官。其 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翰林院國子 學官,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 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卲能文辭者, 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豫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 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大德九年,詔「群臣各舉廉能識治體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令御史臺、翰林、集賢院、 六部,於五品以上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行 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仁宗延祐元年詔求遺逸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春正月庚子,敕各省平 章為首者及漢人省臣一員,專意訪求遺逸,苟得其 人,先以名聞而後致之。」

延祐七年,詔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 聞達者。」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十一月詔 曰:「比歲設立科舉。以取人材。尚慮高尚之士。晦跡丘 園。無從可致。各處其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 道。不求聞達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報本道廉訪司。 覆奏察聞。以備錄用。又屢詔求言於下。使得進言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