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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堪任方面郡守者。洪武、永樂間,方面郡守皆令吏 部選除。至宣德時,以藩臬二司及府州正官多不得 人,百姓受害,故令大臣舉保。行之既久,公道者少,人 有拜官公朝,受恩私室之議。乃請復洪武、永樂故事。」 上命內閣議之,楊士奇請仍從保舉之例,故有是令。 正統十四年詔「舉才能試各處舉到儒士。」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 及上司薦舉擢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 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不中者,發原籍為 民。」

代宗景泰三年詔內外官廣行薦舉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 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并府州縣 正官薦舉聽用。」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三年詔:各處見任官員,果有才 行政事優長,拘於資格,屈在下僚,及有文學才行堪 授職任之士,隱於民間,及官員罷職,委無贓犯重情 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內四品以上官員,在外巡撫、 巡按方面并各府州縣正官,指陳實跡,薦舉赴京考 用。所舉之人,後犯贓罪,連坐舉主。」

英宗天順元年詔舉處士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元年詔,處士中有學貫天人,才 堪經濟,隱居高蹈,不求聞達者,所司具實奏聞。 天順五年,詔舉賢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學行異 等,或謀勇出眾者,許所在官司具實奏聞。」

憲宗成化八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 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嫺者,並許保舉。試中者,無官 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邊方。舉者 就各邊操備。其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恥於自進者, 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并在外衙門,各舉 所知。」

成化二十三年,詔「舉才行超卓官吏。」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員,有才行超卓, 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撫按官舉 保。」

孝宗弘治十年詔舉山林隱逸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弘治十年,令府州縣正官保舉山林 隱逸之士,懷才抱德,經明行修,眾所推服者,許巡按 及布、按二司官覈實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舉不 當,保勘官員一體參究。」

弘治十一年,詔「舉堪任方面知府者。」

按《明會典》:「十一年、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堪任 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 弘治十六年、詔舉廉能幹濟者。」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訪察 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世宗嘉靖十一年命各舉所知以儲翰苑才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十一年九月,帝幸西苑,御迎翠 殿,召夏言,命舉所知,以儲翰苑,製《秋日書懷》各一以 賜。方獻夫薦王道、張珩可大用」,帝命吏部量予翰林 春坊官。

嘉靖四十四年,詔「舉賢能。」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議准通行各撫按,於所屬中,不 論舉貢、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

穆宗隆慶元年詔舉人才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令各處撫按將境內人才逐一 搜訪,會本具奏。以後撫按復命,及巡撫年終各舉行 一次。」又議准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 過人,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 司,或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 所舉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 「即將舉主重加罪罰。」

隆慶三年,詔舉舉人中孝友睦婣者補博士。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祭酒姜寶題請,舉人中如有孝 友睦婣,名實相孚,不分已未坐監,許撫按官會薦,遇 有兩京博士之缺,酌量推用。於是四川舉人趙蒙吉, 南直隸張弘道、陝西呂潛、袁楨等,俱薦授國子學正 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