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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為名臣。或謂仁傑曰:「天下桃李,悉在公門。」仁傑曰: 「薦賢為國,非為私也。」

張說喜推藉後進,善用人之長,多引天下知名士以 佐佑王化,粉澤典章,成一王法。始知進賢院,嘗薦張 九齡可備顧問。說卒,上思其言,召為祕書少監、集賢 院學士。

臣按:為大臣者皆能如狄仁傑、張說之薦賢,其為國家治道之助多矣。李克曰:「達觀其所舉。」 二臣之所舉如此,則其人之賢可知也已。

崔祐甫為相薦舉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德 宗嘗謂之曰:「人言卿所用多涉親故何也。」對曰:「臣為 陛下擇百官不敢不詳慎苟平生未之識何以諳其 才行而用之。」

司馬光曰:「用人者無親疏新故之殊,惟賢不肖之察,其人未必賢也,以親故而取之固非公也,苟賢矣,以親故而舍之亦非公也。天下之賢非一人所能盡,若必待素識而用之,所遺亦多,必也舉之以眾、取之以公而已,不置毫髮之私於其間,則無遺才曠官之病矣。」

文宗時,中書門下奏請:「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 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 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如刺史所舉,併兩人得上下考 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改。如犯贓至 一百貫已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已上者,移守 僻遠小郡。」

臣按:人之難知而節之易變者莫如利,今日不取安保其他日之皆不取哉?此事不取安保其他事之皆不取哉?人固難保矣,而所以坐人罪者又未必皆得其實,比連坐舉主之法,名雖美而實未易行也。

五代,周世宗令翰林學士、兩省舉令、錄,除官之日,仍 署舉者姓名。若貪穢敗官,並當連坐。

胡寅曰:「保任天下之至難也。夫中人以上不萬一焉,中人固不易得矣,中人以下滔滔是也。迫禍難,處困窮,臨勢利,怵交黨,此改行易守之會也。中人者一出一入焉,忍與不忍、敢與不敢,相權于中,未至於甚忍而不敢之心勝,怵迫甚矣。不忍而敢之心決,此人情之大常,物理之必至也。誠知其人今不為是,安知其」 他日渝與不渝也?而況其下者乎?故連坐之法,似美而實弊,似美故其初激昂,實弊故其終廢格。若曰:吾姑嚴為之防爾,則奸人窺之,其弊益甚。然則奈何?曰:人君惟典學明道、識拔真賢,以為輔相,則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如儲木於山,育魚於淵,惟君所取,此非一日之力也。立法保任,苟給目前,策之下也。

臣按:胡寅所謂「人君典學明道、識拔真賢以為輔相,則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 ,此推本反己之論。

宋太宗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 官,各於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端拱三 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 使。

臣按:宋朝內外官皆責令在廷大臣舉薦,不專用選法也。

端拱四年,令:「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踰濫者,舉主 自首,原其罪。」

臣按:「舉主連坐」 之法行之久矣,而此又立「舉主自首原罪」 之比,蓋以所舉之人事未彰露即許首原,既已彰露必坐以連坐之罪,此法苟行,則所舉及受舉之人咸知懼矣。

真宗詔:「每年終,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並同舉外任 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 何任使,或自己諳委,或眾共推稱,至令閤門、御史臺 計會催促,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奏聞,當行責罰。」

臣按:宋朝人君切於舉賢如此,可以為後世法。

真宗復舉官自代之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使、 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 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在內者於閤門投下,在外者附 驛以聞,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則以見舉多者量 而授之。」

臣按:此舉官自代之制,誠能舉而行之,吏、兵二部各立簿籍二,編次所讓表狀,一以進內,一以留司,據此以為銓用升擢之資,其於進用賢才不為無益。

司馬光言於其君曰:「人之才性,各有所能。知人之難, 聖賢所重。若專引知識,則嫌於挾私,難服眾心;若止 循資序,則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使在位達官,人 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以十科取 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二曰節操方正,可備 獻納科,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四曰公正聰明, 可備監司科,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六曰學問 該博,可備《顧問科》,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八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