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六日敕,史部流內銓狀申,據白院狀申,當司先准
禮部貢院牒稱,具成德軍解送到進士王蟾狀,請罷 攝深州司功參軍,應宏詞舉。前件人准格例應重科, 合在吏部。其王蟾并解送吏部,請准例指縱者。」當司 遂具狀申堂,奉判送吏部,分析近年事例如何者,伏 緣近年別無事例。今檢《登科錄》內,於偽「梁開平三年 應宏詞登科二人,前進士余渥、承旨舍人李愚;考官 二人,司勳郎中崔景、兵部員外郎張貽憲者,再具狀 申堂,奉判送吏部准例指揮者。其前進士王蟾應宏 詞,考官試官合在流內銓申請者。前進士王蟾請應 宏詞,伏自近年以來,無人請應。今詳格例,合差考官 二人,又緣只有王蟾一」人獨應,銓司未敢懸便,奏請 差官者。奉中書門下牒奏敕,「宜令禮部貢院就五科 舉人考試者。」伏以舉選公事,皆有格條。准新定格敕 文,宏詞拔萃,准長慶二年格,吏部差考試官二人,與 知銓尚書、侍郎同考試聞奏。又准格節文內,准太和 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應禮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 諸色科目選人,凡無出身及未有官,只合於禮部應 舉,有出身有官,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其請應宏詞 前進士王蟾,當司當年放及第後,尋已開過吏部訖。 若應宏詞,例待南曹判成,即是科選選人事理,合歸 吏部。況緣五科考試官,只考學業,難於同考宏詞者。」 奉敕:王蟾,宜令吏部准往例差官考試。十二月,敕「新 及第進士有《聞喜宴》、春關宴,逐年賜錢四十萬。」 天成三年,定諸科考試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春, 趙鳳知貢舉,場中利病,備達天聽。因敕進士帖經通 三,即可五科試本業後,對策全精,即可諸經學。帖經 及格後,於大經汎問五義,《尚書》於試紙令直解,其理 通三,即可對策。並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七月敕:「應 將來《三傳》《三禮》、三史、《開元禮》學究等,考試本業畢後, 引試對策時,宜令主司須於時務中採取要當策題, 精詳考校,不必拘於對屬。須有文章,但能周通文字 典切,即放及第。如不及此格,雖本業精通,亦須黜落。」 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及格後,引試對義時,宜令主 司於大經汎出問義五通,於簾下書於試紙,令隔簾 逐段解說。但要不失疏注義理,通二通「三,然後便令 念疏。如是熟卷,並須全通,仍無失錯,始得入策。亦須 於時務中選策題精當考較,如精於筆硯留意者,得 則以四六對,仍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如不曾於筆 硯致功,則許直書其事,不得錯使文字,只在明於利 害。其問義念疏、對策,逐件須有去留。」十二月戊午,禮 部貢院以諸色及第人失墜出身,請同年一人充保; 次年及第二人充保,即重給春關。己未,以近令《進士 帖經》,通三即放,慮非所知,致今年令不及通三,亦放。 來年秋賦詞人並令對義。
天成四年,令「舉人納家狀者,先聲明曾任官職改名 緣由,以便及第後選用。」又詳定《諸科考試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二 月,貢院雖鎖未試舉人,敕先往雒京赴本省就試。七 月,貢院奏,「今年諸色及第人中,有曾攝州縣官,及有 御署攝牒,兼或有正授官,及曾在賓幕赴舉者。」諸條 格,中書奏,及第人先曾授職官者,宜令所司於守攝 文書內,豎重任舉及第年月日,或改名不改名,分明 印「押,懼其轉賜於人,假資冒進也。其中曾授正官御 署并佐幕者,仍約前任資序,與除一任官。如自中興 以來諸科及第人曾授職官者,並令所司追給文書, 到日准今年及第人例處分,已授官者不在此限。《兼 勒貢院將來舉人納家狀》內,各分析曾為官及不曾 為官,改名不改名。」其曾為職官者,先納「歷任文書,及 第後准例指揮。」從之。是月,敕:應今年新及第人,給春 關,並於敷政門外宣賜,慮所司邀頡故也。十月,中書 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禮部貢院考試諸色《帖經》舉 人,今後據所業經書對義之時,逐經須將生卷與熟 卷中半考試,不得依往例,只將熟卷試問。今後主司 不得受內外官寮書題「薦託舉人,及安排考試官,如 或實講知有才學精專者,任具奏聞。若受書題囑託, 致有屈人,其主司與發書人並加黜責。其所舉人別 行朝典,三銓南曹亦不得受諸色官員書題薦託選 人。如違,並准前指揮。」除諸州府解送舉人外,餘有於 河南府寄應及宗正寺國子監生等,亦須淮上指揮。 其中有「依託朝臣者,於解內具言在某官某姓名門 館,考試及第後,並據姓名覆試。諸色舉人,至入試之 時,前五日內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郤送中書 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郤付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舉業精通、廉慎有官者充。」又, 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奉敕宜依。
長興元年定進士帖經中書詳覆之例停諸科頒詩格賦樞為程式申謁廟制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元 年正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准天成三年十二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