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七年詔議部授外辟相間之式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宣和七年。臣 僚言「在部右選員猥多。無闕可受。而法須急綱運差 使者所差不得過一二百人。額差不足。至於借差至 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每被差。訟訴紛拏。爭 欲求免。此其弊在於干求辟舉。不肯參選。固有連三 任。自初官以至陞朝。足未嘗躡吏部門。故在部者多 遭役使。今欲須用部闕足一任,乃許就辟。」自後部授、 外辟,常令相間,苟不如式,受辟與辟之者皆坐罪。詔 議立法。
高宗建炎 年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宋初,內外小職 任長吏得自奏辟,熙寧間悉罷歸選部,然要處職任, 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 法聽舉,於是辟置不能全廢也。既出常格,則險人往 往因之以行其私。元祐以來,屢行屢止,蓋處心公明, 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循私昧理,則才不為 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又孰若付之銓曹而概以 公法者哉?」建炎初,詔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 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並御營司將領亦 辟大小使臣。諸道郡縣殘破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 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於是州郡守將皆 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敘復、守選未參部 者。朝論患之,乃令釐正,使歸部,依格注擬,惟陝西五 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餘 路並罷。
建炎四年,詔置諸鎮撫使,管內州縣官,並許辟置。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三月甲子,張浚請便宜辟官, 不許衝改。按《選舉志》: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內州 縣官,並許辟置。言者謂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峽州 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 害。遂命取峽州、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委 安撫「司奏辟」命御史臺仍舊辟舉承務郎以上官充, 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按:《文獻通考》:「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來,土宇未復,宦 游之所睥睨者,江浙閩廣數路而已。朝廷既浸用吏 部闕員,而提領安撫司又奏辟其親舊貴游子弟,稍 有黨援,則足不至銓部,輒得便地,占善闕,凌邁超越, 無復資格,長奔競之風,塞寒俊之路。臣謂大郡守倅 及軍旅之事,或須擇人任使者,自從朝廷除授,其餘 員闕與諸司辟舉,一皆付之銓曹,使有司以法授之。 如郡縣嘗經兵燬,吏部員闕無願就者,即許權行辟 舉。」從之。
紹興二年詔帥守監司辟差理資任者不得據舊闕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二年臣僚
又以「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 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釐務之闕。上自監司倅 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 監當六七員,數倍於前。日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 所以重困生民。請裁省其闕,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 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 次。
按《文獻通考》:紹興二年,呂頤浩以左僕射都督諸軍, 請辟參謀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戶部尚書李彌大、 祕書少監傅崧卿預焉。而李彌大言於上曰:「東晉王 導、謝安為都督,未嘗離朝廷,今邊圉幸無他,頤浩不 宜輕動。且臣為天子侍從,非頤浩可辟,請於諸軍悉 置軍正,如漢朝故以察官郎為之。陛下必欲遣臣,請 與崧卿別為一司,專伺其過失以聞。」彌大遂改命。呂 頤浩又言:「督府屬官,不限員數,徒以開請謁,縻祿廩。 請以準備差遣辟文資,以準備差使辟武資,臣各以 十五人為限。」詔可。
紹興三年。五月乙丑。罷諸州在任守臣所辟通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不曾經吏部注授參避及雖有 請受曆之類,而別無省部手照文字人。」明敕「諸路監 司、郡守並不許奏辟差遣。」
紹興六年。詔諸道宣撫。奏辟僚屬。以二年為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詔諸道宣 撫司僚屬。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 任者取旨。自兵興所辟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 焉。
紹興七年二月己巳,詔:「凡辟舉官犯贓罪罪及所舉 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詔「縣令不許奏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六年詔:「已 注知縣,縣令不許奏辟。」
孝宗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令不得奏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初,詔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