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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集。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及節目未盡者,

委條流聞奏。」八月,禮部貢院奏:「東都置舉條件,其上 都國子監、宗正寺、鴻臚寺舉人,並請待東都考試畢, 卻迴就上都考試。」從之。十月,中書門下奏:「應禮部諸 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 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近年 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用散試官并稱鄉貢者, 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 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 請不在用散試官限。其《三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 令等。如白身,並令國子監及州府同明經、一史、《三禮》 《三傳》同進士、三史當年關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如 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人,則任於吏部, 不限選數。應科目選三史,則超一資授官。如制,舉人 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人並可,亦請不 用散試官。」從之。是月,京兆府鄉貢明經孫延嗣等三 百人進狀舉「大曆六年七年例請同國子監生上都 考試」許之。

太和二年,准試「《五經》舉人墨義。」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二年十 二月,禮部貢院奏「五經、明經舉人試義,請准元和十 四年十一月四日敕,以墨義代口義。」許之。

太和三年,詔「停考功別頭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和三年,高鍇 為考功員外郎,取士有不當,監察御史姚中立又奏 停考功別頭試。」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御史臺據吏部分察姚中立 稱,「准敕考試別頭進士鄭齊之、季景素兩人,明經王 淑等十八人,並及第。放榜之後,群議沸騰,職當分察, 不敢緘默。」及得高鍇狀,「伏以進士、明經並先無格限, 其所送進士二人,文藝並堪與及第。明經比年所送, 不過三五人。今年禮部開送十一人,及考試帖義十 一人,並堪與及第。」敕:「鄭齊之、季景素據所試,比校常 例,得者不甚過差,宜並與及第。明經王淑等五人覆 試帖義,通數高,並與及第,餘落之。」八月,禮部奏:「進士 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 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並停者。 伏請帖《大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所問大義,便 於習《大經》內,准格明經例問十條,仍對眾試口義。伏 惟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 為格。明年以後,並依明經例。其所試議論,請各限五 百字以上成。」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詔諸色科目選人赴吏部試。悉依元年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中 書門下奏。「應開元禮學究一經二禮三史。明習律令 科人等。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散試官及白 身人。並於禮部考試。其有出身及有官人。並吏部科 目選者。凡是科目。本合在吏部試。自分兩處考試。每 處皆別與,人數轉多,事理非便。臣等商量,坐准前吏 部收試。其諸節目,並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 處分。」從之。

太和六年,復考功別頭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侍郎賈餗 又奏復之。」

太和七年制「嚴考試式及替代之禁。」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制: 「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 明經、進士之限。其進士舉宜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 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道,文理高者便與及 第,所試詩賦並停。其試帖官便以國子監學官充,禮 部不得別更奏請。」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 經「畢,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須責保任,不得輒許 替代。」

太和八年,復罷進士議論、試詩賦,罷禮闈,先以榜示 中書之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和八年,禮部 復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文宗從內出題以試進士。 謂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題,所試差勝。」乃詔 禮部歲取登第者三十人。苟無其人。不必充其數。是 時文宗好學嗜古。鄭覃以經術位宰相,深嫉進士浮 薄,屢請罷之。文宗曰:「敦厚浮薄,色色有之。進士科取 人二百年矣,不可遽廢。」因得不罷。宰相王涯以為:「禮 部取士,乃先以榜示中書,非至公之道。自今一委有 司,以所試雜文、鄉貫、《三代名諱》送中書門下。」

按《冊府元龜》:十月禮部奏:「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試 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間或暫改更,旋即仍舊,蓋 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月節文,先試《帖 經》口義論議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 通數,依新格處分時務策五道。其中三道問經義兩 道時務,其餘並請准太和六年以前格處分。」敕旨「依 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