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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 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嚮,而得專所習矣。既 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 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 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 果行。

孝宗乾道二年詔制科權罷注疏出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乾道二年六月七日,臣僚言,「欲權於經史諸 子正文出題,其僻書注疏不得以為問目。」禮部侍郎 周執羔等議,倣國初之制,用侍從薦舉,或守臣、監司 解送,及權罷注疏出題,從之。

乾道三年八月癸亥,詔「給、舍討論考課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裁定牒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裁定牒試 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 除監察御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

按《文獻通考》: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 多,漕司數寬,士往往捨鄉貫而圖漕牒。乞申嚴詐冒 之禁,立為中制。」從之。

乾道七年,准「歸正人別立號試。」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虞允文 請辛巳以來歸正人,依倣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 別立號取人。從之。

乾道八年,禮部始上貢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禮部尚 書胡沂、郎官蕭國梁造成貢籍上之。凡諸道舉人。鄉 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悉備。

淳熙四年罷同文館試令簾外官親故亦如簾內避親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罷同文館 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 官避親法,牒送別院。」

淳熙六年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壬午,詔「宗室有 出身人得考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增試刑法官經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 經義。」

按《文獻通考》:「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 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祖宗朝,詔學 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 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 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 書。謂宜使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 如所奏。」乃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 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 《刑統》律義五道。

淳熙八年,定斷案試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詔斷案三場, 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 已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博士倪思請重策論,以通史學。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十月太 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 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 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 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 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覈之際,稍以論 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淳熙十四年,學士洪邁請貢舉文字各遵體格,以返 渾淳。朱熹作《貢舉私議》,不果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熙十四年,翰 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 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 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 體格,以返渾淳。」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 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 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 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 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 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 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 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 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 《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 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