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1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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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 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 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臣以為宜罷去經 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所問法題, 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 或主文臨期點定。如是,則讞議得人矣。」從之。

嘉定六年夏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 人不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六年,議者云:「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 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 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請復試經義一場, 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 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雜流入貲人毋得 收試。」

嘉定八年三月辛巳,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九 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詔「武舉人毋復應文舉。」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命國子 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

嘉定十五年,詔禁有司出題強裂破碎。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五年,祕書郎 何澹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 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 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按《文獻通考》:「祕書郎何澹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 大義十道,能以本經註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 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註疏及六分者為麤。其不 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夫經本 註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而今之時 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 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已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 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詔有司革去舊習,使 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註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 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詔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