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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實能始得以自見,其於聖治,實非小補。陳貴誼等 奏「取應宗子第一名,時中學詩能文,頗合程度,乞附 正奏名廷試」,從之。

端平元年侍御史李鳴復條列考校檢柅姦弊募人告捉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平元年,以牒 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 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 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 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 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 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 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 放一名。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臺諫充知舉、 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姦弊,欲乞仍舊差臺諫 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 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 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 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 隨房置曆,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日,遂押曆考校。 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 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 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納度試 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詔:今後應奏薦人並先補 入國學,各以年齒肄業,方許授官。或限內請舉登第, 合選釋褐。如任子登第換授法,左選文學注破格監 當,任滿許注簿尉,右選校尉注作院以下闕,候年勞 轉承信,「注監當士子,發解三十年,五到省,許就特科, 以四取一,置前四等。春秋班引,雖舉員及格,不許放 特班。」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元年罷諸 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 子弟與游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于轉 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 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 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 嘉熙二年許下第及遊學人赴兩浙轉運司試,待補 太學生。又令御史臺覺察牒試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省試,下第 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 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 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 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 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 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 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 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 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臺覺察, 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 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 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 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 里子孫及附試並罷。

嘉熙三年,改稱「制科」為「詞學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三年,臣僚 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 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禮 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 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係教官資 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 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 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 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淳祐元年令漕舉冑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元年,臣僚 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 下千數,宜復撥漕舉冑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 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

淳祐三年,釐正別院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別院之試,大率 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冑試無親 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 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 不應避親之人,仰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 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淳祐十二年。吳潛奏乞省試額中公舉行義文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上 諭輔臣曰:「邇年科舉取士。鮮得實學。士風人才。關係 氣數。何策以救之。」吳潛奏乞于省試額中輟一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