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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令有司公舉海內行義文學之士。庶尚存鄉舉里 選微意曩。時朱熹真德秀亦有此請。

寶祐二年發解士人皆給曆以防偽冒兼令本州審察同舉聯保中書覆試臺諫監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祐二年,監察 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 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 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 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 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 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 發解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御史臺 攷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 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 始行之。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然銓擇猶未精,其 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 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 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 中書覆試,凡涉再引,非繫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 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覆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 干預,仍日輪臺諫一員簾外監試。

寶祐四年,命朝臣具《三代宗支圖結》,以革冑牒冒濫 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命在朝之 臣除宰執、侍從、臺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釐務官。 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 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 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 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冑試之年,照朝廷限 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增冑子牒試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定二年冑子 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臺諫、 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 祕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 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 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 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餘應牒親子孫者一 仍舊制。」

度宗咸淳十年命大院別院監試官分布坐次嚴禁士子越廊離案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年省試,命大 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 禁書舖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 傳義假手之地。」

太宗天會二年始試進士舉人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諸進士舉人, 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 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 者,謂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 落。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 治一,經義、論、策各一道。其設也,始於太宗天會元年 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期故 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天會五年,詔「開貢舉,取士分南北選。」

按《金史太宗本紀》,五年七月,河北河東郡縣職員多 闕,宜開貢舉取士,以安新民。其南北進士,各以所業 試之按《選舉志》:「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 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 號為南北選。」

熙宗天眷元年詔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五月己亥。「詔以經義詞 賦兩科取士。」按《選舉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 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海陵天德三年罷經義策試科併南北選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金設科皆因遼 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 年,罷策試科。是年併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 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正隆元年定取士期及出題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正隆元年。命以 《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闢。

世宗大定四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四年。敕宰 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大定九年,刱設女直進士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策論》,「進士,選女 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頒行女直大小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