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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 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楊、《老子》內出題, 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 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註出處。 註字之誤,不在塗註所限之數。」《恩例》,明昌元年定制, 省元直就御試,不中者許綴榜末,解元但免府試,四 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御名廟諱,不成 文理者,則黜之,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 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猛安謀 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御試。」上曰: 「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又定制,餘官第 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御試。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於從政 等科,試無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聽內外文武六 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 所屬,詔試之。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則從府 州薦之。几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 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 道,如可,則廷試策一道,不拘常格,務取其無不通貫 者,優等遷擢之。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 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 六。」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 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 等遷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刱者也。明昌初, 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 七焉。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 義中選者,曰「舉人。」

明昌二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二月諭有司,進士程文,但合 格者即取之,毋限人數。按《選舉志》:明昌二年,敕官 或職至五品者,直赴御試。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 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諸司局承應,舊 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近來放 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 為限。則廷試雖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詔有司會試毋 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明昌四年,敕「女直進士試騎射。」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夏四月,「敕女直進士及第後, 仍試以騎射,中選者升擢之。」

明昌五年,定律科經童授官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 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明昌六年准各以本科人充學官試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言事者謂 「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 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 官及本科人充試官。」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 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遂命擇前經義進 士為眾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 際,則驗所治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 十字。經義進士,御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承安二年敕策論進士限丁習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承安二年,敕策 論進士限丁習學。遂定制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 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及諸色人,戶止一丁者不 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 人。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

承安三年,定女直進士試射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定制,女直 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於府試十日前,委佐 貳官善射者試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 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弓 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 閑射十箭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餘路委提 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如當赴會試、御試者,大興府 佐貳官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

承安四年,定「試官員數及選狀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癸未,更定科舉法。」 按《選舉志》:「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 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 員,大興府則十一員。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有 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 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各以職官高者 一人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詞賦進士與律科舉 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經 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 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後又定制,「策 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 員。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隸詞」賦試院;經童 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其彌封并謄錄 官、檢搜懷挾官,自餘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