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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 遂命差近者。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 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餘雖有 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為相,作 《新經》,始以經義取人。且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 策論則兼習者也。今捨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 之意。」遂定御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 第一名為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 餘分為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禮部尚書賈銘 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 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乞於及第後試 之,中者別加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省臣謂:「舊制,三 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試, 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至於及第後 試驗升降,則已有定格矣。」詔從舊制,在《泰和格》,復有 「以時務策參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承安五年,定策論,進士試格罷程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未,以尚書省言,會 試取策論詞賦經義不得過六百人,合格者不及其 數則闕之。」五月丁巳。定策論進士及承廕人試弓箭 格按《選舉志》:「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 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時宰臣奏:「自大定二 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 限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 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 若會試取人數過多,則涉泛濫。」遂定策論、詞賦、經義 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時太常丞郭人 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 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 詞賦、經義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 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補試入 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張行簡 《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 御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 今臨試擬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謗議。」詔罷之。是年, 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 通數。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 特恩者授之。

泰和元年詔以經旨策進士禁放良人應試申監檢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七月辛酉,禁放良人不 得應諸科舉,子孫不在禁限。按《選舉志》:泰和元年, 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 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 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 之事變。」詔為永制。先嘗敕樂人不得舉進士,而奴免 為良者則許之。尚書省奏:「舊稱樂工,謂配隸之色及 娼優之家。今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 而不得與試。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 者,雖在官不得居清貫及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 詔遂定制,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上 又謂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 省臣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 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 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 之。」既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復宣旨以申之。凡監檢之 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 平陽府則差順德軍。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 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 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 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泰和 元年,省臣奏:「搜撿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髮袒衣, 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 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 防濫,且不虧禮。」上從其說,命行之。

泰和三年,敕「漢人司、女直司互換彌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和三年,上以 彌封官渫語於舉人,敕「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 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

泰和七年,詔「策論進士免試弓箭、擊毬。」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定進士授官例考官監察官營私寬縱之罪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詔:「自今策論詞賦進 士第一甲第一人,特遷奉直大夫,第二人以下、經義 第一人,並儒林郎,第二甲以下,徵事郎、同進士從事 郎、經童將仕郎」按《選舉志》: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 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諠譁,何以防弊」命 治考官及監察罪。是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 格中選者,復以考官多取所親,上怒其不公,命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