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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知貢 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云:「諸輒於彌 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及漏泄者,治罪。」諸試 題未出而漏泄者,許人告首。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 而輒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 罰。諸謄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 罰。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卷出院,及祇應人知而 為傳送者,許人告首。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干預 考校。諸試院官在簾內者,不許與簾外官交語。諸色 人無故不得入試廳。諸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 服止約者,治罪。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 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 並扶出。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諸舉人於試卷 書他語者駮放,涉謗訕者推治。諸試日為舉人傳送 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諸舉人於別紙上起 草者,出榜退落。《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 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 退落。諸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及受財,為人懷挾代筆 傳義者,並許人告。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諸監門官 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諸巡捕官及兵級 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并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 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 成字為號標寫,仍於塗注乙處用印。每舉人一名,給 秖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試日擊鐘為節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 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 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鐘三 次,頒題就次日午賜膳。其納卷者赴受卷所,揖而退, 不得交語。受卷官書舉人姓名於曆,舉人揖而退,取 解據出院,巡軍亦出。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第二場 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 揖畢,頒題。就次第三場如前儀。其受卷官具受到試 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 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每名累場同用 一號,於卷上親書,及於曆內摽附訖,牒送謄錄官置 曆分給吏人,並用朱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 及《謄錄》「塗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 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翰林掾史具謄錄訖 試卷總數呈報。監察御史、對讀官以元卷與朱卷躬 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發還彌封所。 各所行移並用朱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試官考卷, 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 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 於號簿內摽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御史、彌 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號開拆,知貢舉於試卷家狀 上親書省試第幾名。拆號既畢,應有試卷並付禮部 架閣。貢舉諸官出院,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 揭于省門之左右。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准以初七 日御試舉人,於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採取。初 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置策題於上。舉人入 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於堂前, 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漢 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 一人監視。日午,賜膳。進士納卷畢,出院,監試官同讀 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作二榜,用 敕黃紙書,揭于內前紅門之左右。前一日,禮部《告諭》 「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闕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 名,謝」恩放榜。擇日,賜恩榮宴於翰林國史院,押宴以 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預宴官及進士並簪華 至所居,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次日,詣中書省參 見。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 文行事,刻石題名于國子監。按以上條例有分入鄉會殿試部者此仍存之

以見其「法制之全」 云。

文宗至順三年寧宗即位詔貢舉並依舊制

按《元史寧宗本紀》:「三年十月初四日,即皇帝位,科舉 取士,國學貢試,並依舊制。」

順帝元統二年三月己丑朔詔科舉取士依累朝舊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詔罷科舉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一月,詔罷科舉。按 《徹里帖木兒傳》:至元元年拜中書平章政事,首議罷 科舉,監察御史呂思誠等列其罪狀劾之,帝不允,詔 徹里帖木兒仍出署事。時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寶, 參政許有壬入爭之,太師伯顏怒曰:「『汝風臺臣言徹 里帖木兒邪』?有壬曰:『太師以徹里帖木兒宣力之故, 擢寘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聽有壬,豈有壬 權重於太師耶』?」伯顏意解,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 人才觖望?」伯顏曰:「舉子多以贓敗。」又有假蒙古、色目 名者。有壬曰:「科舉未行之先,臺中贓罰無算,豈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