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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舉子?舉子不可謂無過,較之於彼則少矣。」伯顏因 曰:「舉子中可任用者,唯參政耳。」有壬曰:「若張夢臣、馬 伯庸、丁文苑輩,皆可任大事,又如歐陽元功之文章, 豈易及邪?」伯顏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 皆能自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邪?」有壬曰:「所謂士者, 初不以衣食為事,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伯顏又曰: 「今科舉取人,實妨選法。」有壬曰:「『古人有言:立賢無方』。 科舉取士,豈不愈於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 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歲餘四百五十六人,玉 典赤、太醫、控鶴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 今歲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七十二人,而 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太師試思之,科舉於選法果 相妨邪?」伯顏心然其言,然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為 溫言慰解之,且謂有壬為能言。有壬聞之曰:「能言何 益於事?」徹里帖木兒時在座,曰:「參政坐,無多言也。」有 壬曰:「太師謂我,風人劾平章,可共坐邪?」徹里帖木兒 笑曰:「吾固未嘗信此語也。」有壬曰:「宜平章之不信也。 設有壬果風人言平章,則言之必中矣,豈止如此而 已。」眾皆笑而罷。翼日,崇天門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 以折辱之,有壬懼及禍,勉從之。治書侍御史普化誚 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河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遂 移疾不出。初,徹里帖木兒之在江浙也,會行科舉,驛 請考官,供張甚盛,心頗不平,故其入中書,以罷科舉 為第一事。先論學校貢士莊田租可給怯薛衣糧,動 當國者以發其機,至是遂論罷之。

至元二年六月,禮部侍郎忽里台請復「科舉取士之 制」,不聽。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復《科舉制》。

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復科舉取士制。按 《選舉志》:「科舉罷,又七年而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 色目人明經二條,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 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古賦外,於詔誥章表內 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太祖吳元年定文武科取士法

按《紀事本末》:「太祖吳元年三月,定文武科取士之法。 先是,令有司每歲舉賢才及武勇謀略曉天文之士, 其有兼通書律吏亦得薦舉,得賢者賞,濫舉及蔽賢 者罰。至是,乃下令設文武二科,其應文舉者,察之言 行以觀其德,考之經術以觀其業,試之書算以觀其 能,策之經史時務以觀其政事。應武舉者先之以謀」 略,次之以武藝,但求實效,不尚虛文,三年一開舉。 按《大政記》:「三月下令,設文武科取士,令有司預為勸 諭民間秀士及智勇之人,及時勉學,俟開科舉之。」

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

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 八月,各直省皆試士于鄉,中式者貢於禮部。次年春, 禮部奏請會試天下貢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見,上親 策試之,欽定甲第,賜進士及第、出身有差。」初,鄉舉各 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會試臨期 奏請,取中式者亦不過百人,別以人才薦舉。他途進 者,往往至大官,不盡由科目。其後海內學者日眾,貢 額漸增,士就試禮部者至四五千人,所舉視舊額率 增數倍。天下英儁之士,非此不得進用,科條禁令,日 以益繁矣。按春明夢餘錄子午卯酉年鄉試次年會試定于洪武十七年會典因是年開科故 并及之凡開科。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 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 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 三場。初場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 三場策一道。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鄉 試中式,行省咨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中選者,上 親策於廷,第其高下。《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 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 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 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 取。

按《紀事本末》:「洪武三年夏五月己亥,詔設科取士,定 科舉格。詔曰:成周之際,取才於貢士,賢者在職,民有 士君子之行。漢、唐、宋科舉,但貴詞章,不求德藝。前元 設科取士,權家勢要,結納奔競,賢者恥與並進,甘隱 山林。自今八月為始,特設科舉,務在經明行修,博古 通今。其中選者,朕將親策於廷,觀其學識,第其高下 而任之,非由科舉者,毋得為官。許高麗、安南、《占城》諸 國以鄉貢赴於京師。」

按《大政記》:「遣使頒科舉詔於高麗、安南、占城。」

按《春明夢餘錄》:明初人才率得之徵聘。洪武三年,行 科舉,詔曰:「自洪武三年為始,特設科舉,以起懷才抱 德之士,務在經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質得中,名實相 稱。」蓋創制之初,原不拘以文義取天下士也。

洪武四年,定科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