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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四年,詔各行省連試三年,自後三年一舉, 著為定例。」又令:「科舉凡詞理平順者,皆預選列,惟吏 胥心術已壞,不許應試。」

洪武六年,停罷科舉。

按《大政記》:「六年正月甲寅,以舉人張唯、王輝、李瑞、張 翀、王璉、張奉、任敬、馬亮、陳敏俱為編修,令入文華堂 肄業,詔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為之師。二月甲午,暫停 設科舉,別令有司察舉賢才。」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 華堂於禁中,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其中河南解 額內選張唯等四名,山東解額內選王璉等五名,并 各省共十七名。

按《春明夢餘錄》:「六年,罷科舉,令有司察舉,德行為本, 文藝次之,專用薦辟。」至十七年,始定科舉制。

洪武十五年、復設科舉取士。

按《大政記》:「十五年八月,詔禮部設科舉取士,令天下 學校三年一試,著為定例。」

「洪武十七年、始定三年大比」之制。

按《明會典》十七年定:「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場 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三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 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主朱子集註經 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 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 註疏。」後四書五經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 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 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 中式舉人,出給公據,官為應付,廩給腳力,赴禮部印 卷會試,就將鄉試文字咨繳本部照驗。以鄉試之次 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舉人不拘額 數。一,舉人試卷及筆墨硯自備。每場草卷止卷,各紙 十二幅,首書姓名、年甲、籍貫、三代、《本經》會試殿試並同前期 在內赴應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寫于縫 上,用印鈐記。仍將印卷官姓名置長條印記,用于卷 尾,各還舉人。一試前二日,圖畫東西行、席舍間數,編 排開寫,「某行間係某處舉人、某人坐」,又于間內貼其 姓名,出榜曉示。一試之日黎明,舉人入場,每軍一人 看守,禁講問代冒。黃昏納卷未畢者,給燭三枝,燭盡 文不成者扶出。令文字迴避御名廟諱,及不許自敘 辛苦門地。謄錄官檢點得出,送提調監試官,閱過不 錄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又按《會典》,「凡考試官, 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于儒官。 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文 幣各二表裏;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裏。在內應 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又按《會典》,「凡入場官員, 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 布政司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二員,在外按 察司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 一員。收掌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 寫,于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 二員,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摉檢懷 挾官四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 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 不許縱令出入。一、試官人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 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 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 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 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 官不得干預。一、摉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 一摉檢。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 摉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一、巡 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 川巡綽,不得私相譚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泄露事 務。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干簿上附 名交納,以憑稽數,毋致遺失。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 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 樣于試卷上附書,毋致漏」泄。一,謄錄所務依舉人原 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于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 致脫漏添換。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 一字一句,用心對同于後,附書某人對讀無差,毋致 脫漏。一,舉人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 考試官用青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許 用墨,毋致混同。又按《會典》: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 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蓋試院房舍,并供用 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類,皆于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三月,命禮部尚書頒行科舉 成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鄉試,辰戌丑未會試,舉 人不拘額,從實充貢。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三年定:初場止試本經義一道, 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一道,限三百字以上;第二場 試禮樂論,限三百字以上詔誥表箋;第三場經史時 務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三場後十日面試,騎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