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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馳驟便捷,射觀其中數多寡,書觀其筆法端楷,律觀

其講解詳說,殿試時務策一千字以上。最後十七年」 改定,則初場增《經義三》《四書義二》,次場增《五判》,三場 增策四篇,而面試廢矣。

洪武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題或經或 史,所問須要含蓄不顯,使答者自詳問意,以觀才識。 一、凡對策須參詳題意,明白對答。如問錢糧即言錢 糧,如問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務在典實,不許敷 衍繁文。遇當寫題處,亦止云云,不必重述。一、凡作《四 書經義》破承之下,便入大講,不許重寫官題。」又令科 舉、歲貢于《大誥》內出題,或策、論、判語參試。

仁宗洪熙元年定取士之數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定取士額數:南京國子監并南 直隸共八十名,北京國子監并北直隸共五十名,江 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廣、廣東各四十 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陝西、山西、山東各三十名, 廣西二十名,雲南、交趾各十名。」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五月,大學士楊士奇言,科舉兼 用南北士試法。命同蹇義、夏原吉及禮部計議各處 額數以聞。」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四月,鄭府審理俞廷輔言: 「伏讀制敕有曰:『為國以得賢為重,事君以進賢為忠』。 臣竊以進賢之路,莫重於科舉。近年賓興之士,率記 誦虛文,為出身之階,其實才十無二三,蓋有未嘗究 心修己治人之道,一旦掛名科目,而使之臨政,往往 束手無為,職事廢隳,民受其殃。自今各處鄉試,乞令 有司先行審訪,務通今博古,行止端重者,許令入試。 比試則務選其文辭典雅,議論切實者進之。會試尤 加慎選,庶幾士務實學,而國家有得賢之益。」上諭禮 部曰:「所言當理,其即行之。」

英宗正統二年令開科勿限額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正統五年,復定取士額。

按《明會典》: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 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 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 陜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 按《日知錄》:「正統五年十二月,始增會試中式額為百 五十人,應天府鄉試百人,他處皆量增之。」

正統六年,詔「戒飭文弊,慎選考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出題不許摘裂牽綴,及問非所當 問。取文務須淳實典雅,不許浮華。違者風憲官糾劾 治罪。」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 十歲以上及致仕養病與署事舉人,并少年新進學 力未至者舉用。

代宗景泰元年令開科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四月壬午,編修周洪謨言事,詔 群臣會議采行之。」一慎科舉以求真才。言科目惟以 得人為要,不必鄉貫是拘,宜令遊學之士,隨其所在, 即許應試。

景泰五年,增會試額,策試舉人,賜孫賢等「及第、出身 有差。」

按《春明夢餘錄》:「景泰五年會試,額增至三百五十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會試,以兵部左侍郎兼學士商 輅、洗馬李紹為考試官,取彭華等三百五十人。三月 殿試,賜進士孫賢、徐溥、徐轄等三百四十九人及第、 出身有差。」

英宗天順元年詔考官勿限員數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考官不拘員數,務在得人。 天順 年奏准出題,不許摘裂。」

按《春明夢餘錄》:「天順間,浙江溫州府永嘉縣教諭雍 懋言:朝廷每三年開科取士,考官出題,多摘裂牽綴, 舉人作文亦少純寔典雅。比者浙江鄉試,《春秋》摘一 十六股,配作一題,頭緒太多,及所鏤程文乃太簡略 而不純寔。且《春秋》為經,屬詞比事,變例無窮,考官出 題,往往棄經任傳,甚至參以己意,名雖搭題,寔則射 覆,遂使素抱實學者一應認題,與考官相左,即被屏 斥。乞敕自後考官出題,舉子作文,一惟《明文》是遵,有 不悛者罪。」英宗善其言,命禮部議行。

憲宗成化二年更定科舉程式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定:一,巡綽摉檢看守官軍,止于 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 者罪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 其巡綽官止于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人交接。 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 司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一,每場謄錄 紅卷,送入內簾考試,候三場考試已定,方許弔取墨 卷,于公堂比對字號,毋致疏漏。一,謄錄、對讀等官,取 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