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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若謄錄字 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令禮部官一員提 督供給。」又定考試等官俱于當月初七日入院,令舉 人不許懷挾,并越舍互錄,及浼託軍匠人等夾帶文 字。其軍匠人等不許替帶及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 者各治以罪。

成化六年,詔:「監臨官不許侵奪。」

按:《明會典》「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若 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成化九年准「飭《科場之弊》。」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九年正月,北直隸提學閻禹錫 奏,順天、應天兩府鄉試,舊制以御史二人監試,宜令 預於十日前入院,庶詳察事端,以祛積弊。其同考試 官,宜令所司擇文學優長,素行端介者,毋徇勢要干 請,搜檢守號,宜用在外都司官軍,毋遣京營之人,庶 革其傳逓夾帶之弊。至於校文,須主考官詳慎,將同 考官落卷并二三場通行檢閱,務得積學之士,不許 懶慢推托。且兩京主考,係侍從格心之臣,若引嫌畏 避,即內不足者隨當罷黜。試錄就刻舉人文字,不許 主考代作,以妨校閱。」詔從之。

成化十年,始定監試提調、關防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定監試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選差公 正御史、公同提調官,于至公堂編次號圖,提點席舍 審察。執役人等,禁約希求考試聲譽。每場進題,考試 官先行密封,不許進題官與聞,以致露泄。生員作文 全場減場者,監試官各用全減關防印記。至黃昏全 場謄正未畢者,給燭稿,不完者扶出。一受卷供給巡」 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摉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 文字、朱紅墨筆。廚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 久慣之徒私替出入。一,摉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 京操官軍,三場調用,把門人等,時加更換。不許軍人 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

成化十三年,嚴科場之禁。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舉人文字,凡遇御名廟諱下一 字俱要減寫點畫,考試等官,不許越數多取。出題校 文須依經按傳,文理純正,不許監臨等官干預。」「小錄 不許開寫掌行科舉文字、吏典及謄錄對讀生員姓 名。」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少詹事黎淳請申明 科場舊制,下部議行之。淳奏:「科場出題作文定式,洪 武年間已嘗頒降,近年新刊程文,純粹者少,駁雜者 多,乞移所司,將考試官究治,申明科場舊制,頒降學 校,永為遵守。」上曰:「科舉重事,各處出題刊文等事,何 為違式差謬?該部會同翰林院學士等官覆奏,考試 等官,務取學行老成之士,不許徇私濫舉。出題校文 并刊錄文字,必須合式,依經按傳,文理純正,不許監 臨等官干預。」

成化十五年,詔「慎選考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十二月,御史許進言:「國家以 科目取士,慎選考官。近各布政司每遇開科,輒徇私 情,所聘考官多非其人,以致校閱不精。兩京俱命翰 林官主考,故所取得人。乞各布政司亦如兩京例,命 翰林官主考為是。」上諭禮部臣曰:「科目選賢,國家重 事。若聘主司,有徇私作弊者,令巡按御史并布、按二 司互相糾舉,或爾部中詳看體訪得出,奏來重治。」

孝宗弘治四年詔開科貢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九月,國子監祭酒林瀚,請開科 貢,以進人才,下禮部議行之。大略謂「今天下學校,作 養日盛,科貢二途,取有定數,歲有常規,不無遺才淹 滯之嘆。」禮部議擬,詔令開貢。

弘治十三年,嚴《懷挾》之禁。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應試生儒舉人、監生,但 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俱問發 充吏,三考滿日為民。若係官吏,就發為民。其官旗軍 人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者, 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官罰俸一年,夫匠發口外為 民。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 者,發附近,俱充軍。」

弘治十七年,復飭《科舉之弊》: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各處進到小錄,有乖違者,禮部 與翰林院參奏究問。奏准:凡科舉入場及開榜之日, 如挾私投匿名文書,中傷士子者,在內聽巡城御史、 五城兵馬司,在外聽按察司,并應捕人役,緝拿到官, 依律治罪。見者即便依律燒燬,不許考試官諉以避 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實跡,聽明白具告治 罪,違者並聽監試御史糾舉,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 拘職任,務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又令: 教官由舉人九年考滿,不拘署職實授及功蹟有無, 願入試者聽。

世宗嘉靖 年飭文弊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時,御史聞人銓言:「今時文體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