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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已極,乞申飭天下,力崇古樸。其要在先責督學憲 臣,次責場屋考校等官。」世宗報曰:「自後遇鄉試,禮部 必磨勘試錄與各生公據。有仍前離經畔道、詭辭邪 說者,則治監臨考校官之罪,黜其中式者為民。」 嘉靖十一年飭文弊。

按《春明夢餘錄》:「禮部侍郎夏言,當嘉靖壬辰會試,條 陳科場事宜內一款:應試之士,于風簷寸晷之中,欲 寔錄其文可為程式者,蓋已絕無間有。所以試錄文 字,多出主司之手,而兩京會試,皆館閣儒臣所為,足 為海內矜式。近令錄士子本文,不必考官自作,所以 各省試錄,文理紕繆,體裁龐雜。今次會試,若士子之」 文縱有可錄,仍令考官重加裁正,以示模範。

嘉靖十七年飭《文弊》: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題准會試校文,務要醇正典 雅,明白通暢,合于程式者,方許取中。其有似前駕虛 翼偽,鉤棘軋茁之文,必加黜落。仍聽考試官摘出不 寫經傳本旨,不循體制,及引用莊列,背道不經之言, 悖謬尤甚者,將試卷送出,以憑本部指實,奏請除名, 不許再試。」

《嘉靖十八年飭文弊》: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 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 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

嘉靖四十年,始定「南畿人不得典試。」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四十年,中允吳情典應天鄉試, 大通賄賂同邑中者十三人,時論大譁。科臣并論副 考胡杰不能匡救,俱謫外。南畿人不得典試自此始。」

穆宗隆慶元年禁指科場誆騙增取士額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 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污衊主司。今後如有前 項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 日,押發口外為民。」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十二月,御史劉翾請開科 取士,增其制額,以補守令之缺,從之。」

神宗萬曆二年重建貢院

按《春明夢餘錄》:「貢院在城東南隅,元禮部舊基也。永 樂乙未,改為貢院,制甚偪隘。嘉靖中,議改刱西北隙 地,又有言東方人文所會,宜因其址而充拓之,卒未 果。至萬曆二年,始命工部重建,因故址拓旁近地益 之,徑廣百六十丈,外為崇墉施棘,檄道前入,左右中 各樹坊名,左曰『虞門』」,右曰「周俊」,中曰「天下文明。」坊內 重門二,左右各有廳,以備譏察。次曰龍門。踰龍門直 甬道為明遠樓,四隅各有樓相望,以為瞭望。東西號 舍七十區,區七十間。易舊制,改板屋以瓦甓,可以避 風雨,防火燭。北中為至公堂,堂七楹,其東為監試廳, 又東為彌封、受卷、供給三所,其西為對讀謄錄二所, 又後為燕喜堂三楹。東西室凡十六楹,書吏工匠居 之。其後為「會經堂」,堂東西經房相屬,凡二十有三楹, 同考者居之。

萬曆四年、定編號《謄錄》。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議准場中編號,令監試提調官 親自掣籤,一面登記號簿,一面楷書卷面。待其入坐, 令軍人各驗看字號,如有不同,即時扶出。又委官間 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隱者,士子即扶出守 號軍人一併究治。謄錄所官,須督責書手真正楷書, 如有一字脫誤及遺落股數者,許對讀所舉送監試」 提調官究治,會試同。

萬曆五年准「以備卷填副榜、申文字,過限不許中式」 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各房閱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 除正卷外,悉將備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則十餘卷, 批詳次序,開列數目,一併查對姓名籍貫,付禮部提 調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額數。」

按《續文獻通考》:「萬曆五年奏准,士子經書文字,照先 年題准六百字上下,冗長浮泛者,不得中式。」

萬曆八年正文體。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奏准限五百字,過多者不許謄 錄。」

愍帝崇禎六年詔正士習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六年癸酉二月初三日諭:『祖制 設科取士,專為致治求賢。近來士習日偷,貢舉失當, 真才鮮少,理道不張,由督學、教諭、訓導各官董率乖 方,培養無術,盡失舊制初意,以致朝廷不獲收用人 之效。朕思士子讀書進身,乃人才根原,必宜首重德 行,幼學壯行。如生平果係孝悌廉讓,自然做官時不』」 貪不欺,盡忠竭節,何必專工文藝?據《會典》及提學敕 書內,敦尚行誼,以勵頹俗,不專論文優劣,開載甚明, 近來通不遵行。至《小學》諸書,乃州縣各有社學,原欲 養蒙育德,敷教儲才。近來全不講論興舉。其士子自 童時入塾,以迨應試登科,只以富貴溫飽為志,竟不 知立身修行、忠君愛國之大道如此。「教化不明,士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