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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 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 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 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按《玉海》:「景祐元年二月乙未,罷書判拔萃科,更不御 試,其六科許京朝太常博士以下應之。是年,江休復 等中拔萃,自是拔萃科遂罷。」

景祐三年,章得象上《科場條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祐三年六月己 酉。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場條例。

景祐四年,詔「制策登科人試策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祐四年四月丁 未。「詔制策登科人。學士院並試策論。」

寶元元年詔定各科試策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寶元元年六月己 丑。「詔賢良方正博達墳典、才識兼茂及茂材異等四 科並同試策題。吏理、韜略、軍謀三科各為策題。」 寶元 年詔有司議行李淑條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元中,李淑侍 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 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 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 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 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 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 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太和三年,試帖 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 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 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 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 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 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繫於幸不幸。願約舊制, 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併試四 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相施 行焉。

慶曆四年更定科舉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乙亥,詔天下州縣立學, 更定科舉法。按《選舉志》: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 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 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 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眾 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 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 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 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 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 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 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 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汙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 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 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 令悉罷。」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 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於中,英華發於外,然 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 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 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 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 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 才備治具之意邪?其增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 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 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 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 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 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寖廣,無有定 數。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 士明經義,先經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 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 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治事哉? 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 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于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 圖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慶曆五年,詔禮部《貢舉科舉法》並復舊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癸亥。詔禮部貢舉。 按《玉海》,或言新制非便。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詔進士 諸科經義並如舊制。考之。

慶曆六年,詔「制科隨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唐肅傳》:「肅子詢,用翰林 學士吳育薦為御史,未至,喪母。服除,育方參政事。宰 相賈昌朝與詢有親嫌,育數與昌朝言詢用故事當 罷御史。昌朝欲留詢,不得已以知廬州。凡官外徙者 皆放朝辭,而詢獨不用。比入見,中丞張方平乃奏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