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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七十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六

皇清總一則 順治九則 康熙二十則

選舉典第七十卷

科舉部彙考六

皇清

國初定「鄉、會、科場條例。」

《大清會典》。

國家用人,不拘資格,而以科目取士,其制最重。自

順治二年秋初行鄉試。三年春初行會試。嗣後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舉鄉試。丑、未、辰、戌年春二月舉會試。」 《間奉》、

特旨開科。隨時定期、更為曠典。我

「皇上加意作人」於《賓興大典》。

親加裁定。且疏通仕路。勿使科目壅滯。其制為尤重。

凡試義順治初定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篇,經義四篇。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篇,詔誥表內科一道,判五條。十五日第三場,試策五道。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科舉,順治二年定,遇鄉試年,照各直省

每額中舉人一名,止許取應試生儒三十名。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准應試,不得將初學之士冒濫。亦不許仕宦子弟於父兄原任衙門移文起送。多送者,監試官徑行裁革,不許入場。如取送過多,查參議處。又定教官及在籍恩、歲貢生、監生願就本省鄉試者,俱許與生員一體考送,卷面書「官」 字、「貢」 字、「監」 字,另案發落。儒士必三場俱通者,方准應試。至考遺才,務照應取名數錄送,其假滿、病痊、事結、未經補考者,不得混錄。又定:在監肄業貢、監生俱聽本監官考選,科舉臨場告改名、改經者,不准行。其各省貢、監生願就本省鄉試者,與生員一體編號,不得另分「皿」 字。若仍赴學院及吏部考送京府應試,通編「皿」 字號,亦不許混入。生員。至直省見任教職,年力精強,文學優長者,准提學考送應試。又定:生童有籍貫假冒,姓系偽謬者,不論已未入學,盡行斥革,仍將廩保懲黜。若有中式者,在內科道,在外撫按,覈實題參,革去舉人,發回原籍當差。如另有刑喪過犯,詐偽夤緣等情,依律治罪。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取同鄉官保結,方許應試。已中科甲,優免戶田,亦不得於祖籍、近籍重疊混免。

《凡科場條例》:順治二年定「一文有正體。凡篇中字句務典雅純粹,不許故摭一家言,飾為弘博。如有一連五句,影響游移、幽僻險恠者即行罰處。一,制科取士全係司衡。今後主考除翰林六科照例皆以次差,臨期倍取正陪題請。」

欽點外。其餘各衙門咨送、務遴才品、不得但拘資次

亦不得浮獵聲華。各直省房考取本省甲科屬官不足,聘鄰省甲科推知及鄉科教官掛議遷謫者不與。其房數悉以各直省科舉之數為準,每房分閱三百卷或二百五十卷,計數分房,計房取官。而其應取者,必以治行最年力強、學識俱到者為主。至於《春秋》《禮記》經孤恐易揣摩,臨時聽監臨官兌換。房分《易》《書》《詩》三大經入簾。次日,亦聽監臨官將各房考官單密送主試官,於臨分卷時照單定房,以杜關節之弊。一、士子有作《五經》者,如果博雅,不在篇數取多,且恐有關節之嫌,以後應行禁止。一,閱卷主考與各房同坐一堂,隨分隨閱,隨取隨呈,去取權衡,專在主考,不得但憑房考薦閱。倘有執拗憤爭者,即會同監臨提調指參。一、前場文字以明理會心,不愧先程者為合式。後場取出經入史,條對詳明者為合式。各卷解到之日,禮部會同禮科磨勘。如決裂本題,不遵傳注,引用異教,影合時事,摭入俚言諧語,及小結大結不分明,甚至作全不可解之語者,並後場空疏五策,原問十不憶五者,酌量所犯重輕,察參首嚴弊倖,次簡瑕疵。此外字句偶疵,風簷寸晷,不妨寬貸。一、課士之法,頭場為體,後場為用。闈中閱卷,須立程限。計自分卷以至撤棘,約可半月,以八日完前場,以七日完後場。遇有後場博雅通達,面前場稍未純粹者,亦得兼收。一、策題以關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