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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官孔氏博士,不必開列,使孔氏子孫入場,無所迴避,以示優待聖裔之意。

康熙四十一年

《禮部則例》一,禮部為士子篇數違例據實題明事:該臣等議得:外場監試監察御史節什等疏稱,江南監生莊令輿、浙江監生俞長策,兩生俱做《五經》,以違例貼出士子博通五經,實關崇文雅化等語。查監生莊令輿、俞長策多做文章,與例不合,相應將所題之處,毋庸議可也等因。康熙四十一年九月初二日題,本月初八日奉。

旨:「莊令輿、俞長策俱授為舉人,准其會試。」嗣後願作

「《五經》者,不必禁止,作何定例,著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具奏。欽此。」 欽遵。該臣等會議得酌擬條例,開具於左:一、鄉會試作五經者,照卷面上原填所習本經,內簾派歸看某經房官取中。但作五經之人所習某經勢必占專經定額。如《春秋》

《禮記》
係孤經中額原少尤不便被作五經者占

去。嗣後作《五經》者,不論南北官員等卷,應於額外取中。其《五經》試卷,主考、同考須擇其經旨明晰,文詞清贍者,方准酌取,不得過三名。如違例勦襲雷同,及草率完篇者,不得妄取,寧闕毋濫。倘佳卷果多,不便棄置,臨期酌奪題明。一、定例試卷須真草俱全,如做《五經》者草稿或闕,亦免其貼出。但《四書》本經草稿不許闕一。《五經》取中,務得通才。須稍難其途,然後行之可久。查二場舊例,論一篇,詔、誥、表各一道,判五條,其詔、誥、表內止作表文一道。康熙二十六年,內部覆臺臣陸祖修議,以詔、誥二題,真屬虛設,應行刪去等語。今既有願作五經之人,其第二場應仍復詔、誥二題,命其兼作,闕者不錄。其習一經者,仍如現行例。一、向來作《五經》者,限於卷短,俱雙行密寫,不便觀覽。應行直省提調官,另備長卷,許本生入場後,稟明監臨,給發長卷。其二三場不必另備。以上四條,伏候

聖裁。俟

命下之日,載入《科場條例》。通行直省遵行可也。《康熙》

四十一年十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初五日

上諭內閣:「開科取士,以能《明經義》為重。《若增入詩賦》」,

則士子攻習詞章,反於經義疏淺,甚非國家磨勵實學之意。今闈試屆期,俞化鵬妄請更張成法,大不合理。該部覆議允行,亦屬不合,可下旨通行嚴飭。

康熙四十五年

《戶部則例》一,戶部將八月分撥過銀兩事件,具摺奏。

聞。奉

旨、「此內支給進士等牌坊銀兩、俱係六十兩」等語。京

「城牌坊,銀止給三十兩,此項銀兩應在京城支給,著戶部議奏。欽此」 欽遵。該臣等議得:京城並各省老人、節婦坊銀,每名止給三十兩,自後直隸各省進士牌坊銀兩,俱給三十兩,在京城支給。再查直隸各省舉人牌坊銀兩,亦係三十兩至六十兩不等,今進士牌坊,銀止給三十兩,應將各省舉人牌坊銀,俱以二十兩支給。其舉人各省應試、不在京城、仍照舊例、在本省藩庫支給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七年

《禮部則例》。一、禮部議覆內場監試御史華等疏查定例內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等語,科場關係重大,士子連夜宿場,不無交通倩代等弊。相應如該監試等所請,嗣後鄉會試時出題考試,次日內將士子務行放出,不許宿場。若出題次日不能完卷,監試等不行查放,敢令連宿場內者,將監試提調及本生、一併交部議處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年

十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李光地、蕭永藻直省生員舉人。」增

「額既多,赴考者較前倍眾。分校官不將卷子全閱,但檢意中之人及有關節卷子呈正副主考,而主考亦止將分校官所呈卷子分別取中,是以真材屈阨。今科赴考者,俱嘖有怨言,謂好文被房官埋沒,竟不呈送主考,此皆主考官不能將卷子全閱之故也。即今朕之記性,雖不及上哲,猶可為中資。如一日閱《時文》」 百篇,亦不能首尾全記。主考於數日之內,閱卷幾千,定其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