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1 (1700-1725).djvu/4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詢,育爭不能得,詢由是怨育而附昌朝。昌朝雅不善

育」,詢希其旨上奏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茂才異等 科,漢、唐皆不常置。若天見災異,政有闕失,則詔在位 薦之,不可與進士同時設科。若因災異,非時舉擢,宜 如漢故事,親策當世要務,罷祕閣之試。」育亦奏言:「三 代以來,取士之盛,莫如漢、唐。漢詔舉賢良文學直言 極諫之士,非有災異而舉。唐制科之盛,固不專於災 異也。況災異之出,或彌年所無,則此舉奚設?或頻歲 而有,則於是太煩。令禮部進士數年一舉,因以制科 隨之,則事與時宜,又從而更張之,使遺材絕望,非所 以廣賢路也。」仁宗是育言,詔禮部自今制科隨進士 貢舉,其著為令。時育由制科進,帝以為得人,故詢力 肆排詆,意在育不在制科也。

按《玉海》。慶曆六年六月十八日。「詔制科須近臣論薦。 毋得自舉。」

慶曆八年,詔「禮部《貢舉條制》並如舊。」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三月甲辰。詔禮部貢舉 按《玉海》。慶曆八年四月丙子。詔科舉舊條。先朝所定。 宜一切無改。

皇祐五年詔宗室通一經者試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皇祐五年五月二 十六日。詔宗室通一經者試之。

至和二年禮部刪定貢舉條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至和二年十月己 亥。禮部上刪定貢舉條十二卷。

嘉祐二年增明經試法罷說書舉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置明經科,罷說 書舉人。按《選舉志》:「二年詔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 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 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 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按:《玉海》,嘉祐二年,詔「舉賢良而下九科,亦令采察文 行。」

嘉祐三年,詔禮部貢舉裁定制科進士恩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三月甲戌,詔禮部貢舉。閏十 二月詔裁定制科及進士高第人恩數。按《選舉志》: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 『朕惟國家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 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者為定 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 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 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 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 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 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 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 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 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 已。

神宗熙寧四年始改詞賦以經義取士立明法科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 諸科,以經義策論試進士。八月庚申,復《春秋》三傳明 經取士。」按《選舉志》:「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 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 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 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迺詔曰:『化民成俗,必 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 誦數,趨鄉舉者狃於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 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 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 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得人之道在 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 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史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 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 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 足矣。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 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 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 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 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 置學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 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 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 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 非也。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 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 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 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非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 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 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 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